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
审查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省水利厅实际,制定《湖北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3年9月18日
湖北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
审查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结合省水利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拟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省水利厅机关及直属单位。
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在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厅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厅保密办对各处室(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确定,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厅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厅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对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页)或以其他形式公开的水利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 省水利厅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保密预先审核制度,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由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保密预审,经厅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发布。属厅重大政务事项或不确定事项,难以确定是否涉密的,由厅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由承办处室(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第八条 厅门户网页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日常工作由宣传中心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网页日常审查工作由政法处(审批处)负责,厅保密办公室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最终审核工作。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处室(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秘密安全的信息;
(二)属于合法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合法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三)正在研究或者正在审议的有关事项,未经领导审签,尚未正式印发的文件等;
(四)与水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执法活动公平、公正的信息;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核人员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核:
(一)是否涉密;
(二)有无敏感信息,是否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等;
(三)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四)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第十条 各处室(单位)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
第十一条 经过审查的信息,不论是否公开,其审查原件都应当由单位工作人员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送审信息及其载体,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十三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保密审查机构认为需要,可以征求被审查信息处室(单位)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处室(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作答复。
第十四条 与其他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务信息,应在所有联合发文的行政机关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后,根据汇总意见确定是否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严格、保密管理规范、未发生泄密问题的处室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定期通报并适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信息审核不严,导致出现失泄密问题的,或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的,由厅保密办和厅监察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厅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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