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扶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基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栏目: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6-05
湖北省扶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基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国务院《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若干意见》精神,建立健全我省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培育一批综合实力强、竞争力强、带动力强的骨干文化企业”,“建设一批各具特色、集成发展的文化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省财政2015——2017年每年安排扶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基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度和要求,特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突出文化产业属性,鼓励动漫业、文化创意、创新,重点扶持演艺业、娱乐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等领域,遵循扶优扶强、事后补助、奖补结合的原则,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分年安排,注重效益,科学评审,规范操作,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接受文化、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以奖励、补助、贴息的方式重点支持我省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支持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产业融合、文化创意、金融对接、特色项目开发运营;支持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转型升级等。

第五条 奖励、补助、贴息的具体标准

(一)奖励

1、对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试验园区、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2、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可申请一次性奖励资金。奖励标准为示范园区20万元,示范基地15万元。

由国家级试验园区升格为示范园区、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二)补助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转型升级取得示范性成效的,每个场所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贴息

落实省文化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湖北省文化金融合作的实施意见》(鄂文化文[2014]54号),根据当年专项资金总体分配情况,每年以贴息方式扶持若干文化企业,一般一年不超过3家。贷款贴息的范围是提出申请之日的前一年内获得的银行贷款。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该企业支付利息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奖励资金

申报园区、基地奖励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湖北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2、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或基地称号。

3、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办产发〔2010〕19号)、《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办产发〔2014〕13号)、《湖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暂行办法》(鄂文化文〔2013〕101号)和《湖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鄂文化文〔2015〕19号)的相关规定;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产业集聚度高,成长性好,带动能力强,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性。

(二)补助资金

申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转型升级补助资金的,须符合省文化厅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转型升级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

(三)贴息资金

1、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或基地称号。

2、贷款贴息遵循项目导向的原则,重点支持创意设计、特色文化产业、高端艺术品等重点发展的产业门类。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省文化厅商省财政厅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当年申报具体要求。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企业,根据属地原则向所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当地市(州)文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

(三)市(州)文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本辖区申报材料后报省文化厅、省财政厅。

(四)省属单位和企业直接向省文化厅申报。

(五)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查验原件,报复印件)

3、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已支付利息确认单、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付息凭证须与贷款合同所列的项目用途一致。

4、申报通知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列入扶持范围:

(一)未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的。

(二)同一单位往年已获该项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或者同一单位在本年度已获其它财政资金资助的。

(三)未通过当年度考核和巡检,尚未完成整改的。

(四)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五)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拨付

第九条 项目评审、公示及确定

(一)省文化厅建立由文化产业研究专家和相关行政部门管理人员组成的湖北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项目评审专家库。

(二)省文化厅负责对各地报送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核。

(三)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组织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符合资格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包括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并提出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四)专家组评审结果经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确认后,在省文化厅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

省财政厅、省文化厅根据公示结果,向入选单位下发资金安排文件,拨付资金,并下达绩效目标。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省文化厅对专项资金进行全过程管理,结合对园区、基地的考核、巡检,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查,组织验收。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不定期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省财政厅和文化厅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将核减、停拨直至收回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省文化厅《湖北省扶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文化文〔2015〕61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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