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栏目: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11-19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一、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在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过程中,全省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现了对药学工作不重视、管理能力不强、各项投入不足、药学人才匮乏等问题,现有的基层药事管理水平不能满足分级诊疗、医共体建设需求,而原卫生部等三部门印发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主要适用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为补齐我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中的制度短板,促进全省基层药事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及标准化的方向发展,省卫生健康委出台了《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试行)》。

二、《管理规定》适用于哪些医疗机构?

《管理规定》主要适用于湖北省境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人员、基础条件等限制,《管理规定》较多规定不适用于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规定》第七章专门明确了“村卫生室与社区卫生服务站”药事管理要求,包括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关系,药房的设置、布局,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药品储存、养护人员岗位职责及调配使用注意事项等要求。

三、《管理规定》有哪些特点?

一是强调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明确“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坚持公益性,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托管药房,不得在院内开办社会药店或出租场所开办药店”。

二是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要求,原则上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且不得少于3人。为落实此项规定,《管理规定》也要求县域医共体内药学服务体系统一管理。

三是规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应具备的场所、设施、设备、专业资料及信息化系统,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强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四是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所需首营资料、购进记录、验收记录及相关保存要求,有特殊规定的药品从其规定,规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库)区域设置、储存条件要求,强调了效期管理制度。

五是规定药学技术专业人员“四查十对”、处方审核、处方点评及调剂的注意事项。强调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可拒绝调配药品的情况。

四、各地如何落实《管理规定》?

一是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完善院内药事管理规章制度,对药学人员、设施设备和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制度进行规范。

二是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常态化督查制度,多采用“四直一不”的检查方式,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是各地要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学部门的投入,配齐配强药学人才队伍,建立完善药品管理信息系统,提升药学服务能力。各地可通过统一县域医共体的药事管理工作,促进优质药学资源下沉,解决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缺乏、管理能力不强、药学服务能力薄弱等问题。

四是各地应组织《管理规定》的学习、培训及宣传,重点对相关行政管理人员、药学技术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加强政策解读,确保《管理规定》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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