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5-20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健康委,党委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

为落实2020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大力实施村医保障工程”部署,切实筑牢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网底”,落实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整改措施,助力夺取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资金拨付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按照“先预拔、后结算”的办法,预拨到村卫生室,各地要加快考核进度,根据村卫生室实际完成的任务量和质量据实结算2019年度补助资金。以后年度,继续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1号)规定的“年初预拨,年底考核结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拨付要求,按照村卫生室服务人口和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于每年3月底前将预估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70%进行预拨,年底经考核后结算(3月底前拨付村卫生室经费=村卫生室服务人口数×当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40%×70%)。

二、落实乡、村两级一般诊疗费政策

各地要严格落实《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56号)规定,将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分别调整至13元、8元,医保基金支付分别为9元、7元。

三、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政策

各地要支持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引导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各地要加快落实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助政策和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的生活补助政策,进一步提高财政补助水平。尚未制定相关政策的县(市、区)要在年内出台具体政策,明确补助标准,落实补助经费。

四、加强乡村医生后备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各地开展“大学生村医”免费订单定向培养,并建立订单定向大学生乡村医生培养与使用档案,加强履约管理,将履约情况纳入个人诚信档案,形成培养、使用、履约管理闭环。

五、建立乡村医生职业上升通道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乡村医生。鼓励各地制定具体办法,对长期在村卫生室工作,且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等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办法

各地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统一招聘笔试平台,对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实行县域内统筹招聘,组织统一笔试,笔试成绩可在当年同类同批次考生的调剂、补录以及二次招聘中有效。可以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招聘结束后尚有岗位空缺的,可面向参加了笔试的未聘考生进行二次志愿征集,并实行“一次发布、全年有效、招满为止”。

七、建立县乡村人才一体化管理机制

大力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推行“县管乡用、乡管村用”人员管理机制,统筹县域医共体内人才使用,畅通人才发展通道,促进人才资源“下沉”。各地要优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编需求,鼓励在县域内核定乡镇卫生院编制、岗位总量,并实行联合设岗,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服务对象规模和地域范围等实际,统筹调配各乡镇卫生院编制岗位。

八、完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配套政策

大力推广“基卫高”职称评审,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控制标准逐步提高到10%。落实“两个允许”,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给予其充分的分配自主权,合理拉开收入差距,提高医务人员特别是业务骨干的收入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和项目工资的副高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其薪酬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湖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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