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解读
栏目: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5-21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解读

近日,省卫健委会同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鄂卫通〔2020〕21号),对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指导各地更好的将政策执行到位,现对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长期以来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特别是新一轮医改以来,国家和省级多次就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性文件。但从目前情况看,我省乡村医生队伍服务能力较弱,适宜人才“引不进、留不住”的问题还普遍存在。为落实2020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大力实施村医保障工程”部署,和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整改措施,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为群众提供更加公平可及高效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助力夺取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省卫健委会同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鄂卫通〔2020〕21号)。

二、主要内容

(一)落实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资金拨付政策

考虑到村医收入水平和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要求各地加快考核进度,根据村卫生室实际完成的任务量和质量据实结算2019年度补助资金。同时,为了更加规范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提高村医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的感受度,要求各地按照村卫生室服务人口和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于每年3月底前将预估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70%进行预拨,年底考核后结算。

(二)落实乡、村两级一般诊疗费政策

为进一步提高基层医务人员收入水平,体现服务价值,我们要求各地严格落实《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56号)精神,规范调整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标准,并落实医保基金支付份额。

(三)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政策

明确要求各地在2020年底前要出台在岗村医购买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和到龄离岗村医生活补助具体政策,明确补助标准,落实补助经费,切实落实国家和省级关于村医养老保障相关政策,让村医能顺利到龄离岗,加快村医队伍职业化进程。

(四)加强乡村医生后备人才队伍建设

为加强村医队伍适宜人才补充渠道,要求各地开展“大学生村医”免费订单定向培养。同时为了让培养出的适宜人才尽可能多的到村卫生室工作,要求各地建立培养与使用档案,加强履约管理,将履约情况纳入个人诚信档案,形成培养、使用、履约管理闭环。

(五)建立乡村医生职业上升通道

为增加村医队伍吸引力,拓展“乡村一体化”管理内涵,打通乡、村两级人员合理流动渠道,要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乡村医生。同时对长期在村卫生室工作,且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等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办法

要求各地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统一招聘笔试平台,统筹招聘,笔试成绩当年有效。同时在基层招聘时可根据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招聘结束后尚有岗位空缺的,可继续进行调剂。通过这些手段,降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门槛,简化招聘程序,尽可能的将适宜人才与基层岗位需求相匹配,更好的为基层建立持续性的人才补充机制,增强“造血”功能。

(七)建立县乡村人才一体化管理机制

为切实落实“强基层”目标,要求各地在建设县域医共体时,更加注重人才统筹使用,促进优质人才资源下沉。同时通过县域统筹核定编制、岗位总量,联合设岗,统筹调配的方式,解决部分服务人口较少的乡镇卫生院编制短缺的问题,保障其正常运转。

(八)完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配套政策

为创造骨干人员“留得住”的良好发展环境,要求各地一方面要提高基层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控制标准,另一方面要搞活基层绩效分配机制,同时通过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和项目工资且不纳入绩效总量的方式,为基层吸引副高级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委将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督导各地将乡村医生政策落实到位,维护好基层卫生队伍稳定,切实筑牢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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