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实施意见
栏目: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9-14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促进合理用药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4日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促进合理用药的实施意见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促进合理用药,推进药品领域全链条改革,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进健康湖北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章立制,完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一)完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度。省市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并组建药师专家库,为本地区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支撑。开展总药师制度试点的地区,应将总药师纳入药师专家库管理。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完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相关小组、制度和职责,在委员会中加大药学专家比例,持续推进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工作。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在确定采购目录和采购工作中,应当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从本级药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药学专家参加,并加大药学专家意见的权重。药学专家可提供循证药学、药物经济学、药品使用监测及临床综合评价相关数据供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决策。(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规范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医疗机构要依据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本机构疾病治疗特点及药品领域改革要求,及时调整优化本机构用药目录,必要时召开专题药事会议研究。各地要加大力度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X”为非基本药物,应当经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评估论证,符合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要求,并优先选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疗共同体应加快规范统一以基本药物为基础的药品供应目录,做好上下级用药衔接,探索建立药品联动管理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持续开展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定期形成监测分析报告,指导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不断优化用药目录,形成科学合理的用药结构。(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供应制度。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要按照集体决策、程序公开、阳光采购的要求,根据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确定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由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保障供应、长期稳定、优化配送的原则确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本机构药品统一采购,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等制度。公立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要求,切实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工作;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积极参与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公共采购市场。鼓励医疗联合体探索药品统一采购。(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联合体内临床急需的医疗机构制剂,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可在医疗联合体内调剂和共享使用。医疗机构制剂生产单位是医疗机构制剂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保证医疗机构制剂质量和安全,促进合理使用。(省药监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参与)

二、提升能力,强化医疗机构药品安全合理使用

(四)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用药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质量标准和工作流程,完善岗位人员职责。建立完善覆盖药品采购、贮存、发放、调配、使用等全过程的监测系统,加强药品使用情况动态监测分析,对药品使用数量进行科学预估并对应急药品实行滚动储备,实现药品来源、去向可追溯。按照药品贮存相关规定,配备与药品贮存条件相一致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易变先出,按批号发药”的原则,避免出现过期药品。严格规范特殊管理药品和高警示药品的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鼓励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疗共同体内使用统一的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各级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安全用药的监督检查,督促医疗机构提升药学基础设施,完善制度建设,落实安全用药主体责任。(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药监局参与)

(五)提高医师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医师要遵循合理用药原则,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依据相关疾病诊疗规范、用药指南和临床路径合理开具处方,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坚持合理用药,严格执行通用名处方规定。医疗联合体内上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下级医疗机构的指导,推动提高基层药学服务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在各市州临床药学质控分中心的基础上,在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县级临床药学质控站,充分发挥各级临床药学质量控制中心的作用,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药害事件、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及细菌耐药情况的监测,按规定及时上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证用药安全。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药品合理使用培训作为继续教育重要内容,将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纳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重点加强对基本药物临床合理使用的培训,实现医疗机构医师药师培训全覆盖。(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六)强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处方的审核。加大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师培养培训力度,统一规范处方审核培训、考核、发证,提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药物治疗管理的能力。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剂等药学服务,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医疗机构应积极建设完善药师处方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开展处方审核、处方点评。加大处方审核和点评力度,重点对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进行审核,对于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等,应当及时与处方医师沟通并督促修改,确保实现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用药。(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七)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和绩效考核。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机构药物合理使用等相关指标纳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体系,细化实化基本药物采购和使用等相关考核指标及内容,提升合理用药管理能力。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鼓励医疗机构实行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积分制管理。(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医保部门发现可能会对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处方,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和协议进行处理,并做好和医疗机构的沟通。(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三、以“互联网+药学服务”为方向,全面拓展服务范围

(八)加强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医疗机构要根据功能定位加大药学人员配备和培训力度,强化临床药师配备,围绕患者需求和临床治疗特点开展专科药学服务。临床药师要积极参与临床治疗,为住院患者提供用药医嘱审核、参与治疗方案制订、用药监测与评估以及用药教育等服务。在疑难复杂疾病多学科诊疗过程中,必须要有临床药师参与,指导临床个体化精准用药。建立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内临床药师院际会诊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开设药学门诊,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九)发展居家社区药学服务。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积极开展用药咨询、药物治疗管理、重点人群用药监护、家庭药箱管理、合理用药科普等服务。鼓励医疗联合体内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孕产妇、儿童等重点人群开展上门的居家药学服务。大力开展全科医生、社区护士的合理用药知识培训,采取进修学习、对口支援、远程教育等方式,帮助基层提高药学服务水平。(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规范“互联网+药学服务”。各地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或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要以实体医疗机构内的药师为主体,积极提供在线药学咨询、指导患者合理用药、用药知识宣教等“互联网+药学服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规范电子处方在互联网流转过程中关键环节的管理,电子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采取电子签名或信息系统留痕的方式,确保信息可追溯。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可优先与医保定点药店互联互通。强化电子处方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不断完善监管措施。(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依职责分别负责)完善省医疗服务智能综合监管系统,拓展药事管理及处方审核功能,提升处方调配事中事后监管水平。(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以临床为中心,加强药学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加强药学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举办临床药学本科专业教育。引导高校根据药学服务需求,合理确定药学相关专业招生规模及结构,适度扩大临床药学相关专业研究生招生规模。强化药学相关学科建设,加强学生药物治疗相关专业知识和临床实践能力培养。加强药学类、药品制造类等专业职业教育,为医疗机构培养药学、制剂生产等领域技术技能人才,优化药学部门人才结构。(省教育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十二)合理体现药学服务价值。制定全省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推进药学服务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提升药学服务水平。药学服务是医疗服务的组成部分,在医疗服务价格中应统筹考虑药学服务的成本和价值,支持药学服务发展,激励药学人员在促进合理用药、减少资源浪费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分工负责)医疗机构应当强化药师对处方的审核、规范和引导医师用药行为,并在药师薪酬中体现其技术劳务价值。(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医保部门将药师审核处方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省医保局负责)

(十三)保障药师合理薪酬待遇。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将药师与医师、护士等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统筹考虑,充分体现药师的岗位特点,保障药师合理的收入水平,增强药师职业吸引力。结合药师不同岗位特点,建立完善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人才评聘机制,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改善医疗机构药师的工作条件,为开展药学服务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以信息化为抓手,完善行业监管

(十四)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持续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推广应用统一的药品编码,确保药品来源、去向可追溯(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依职责分别负责)。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监测与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机制和标准规范,确定试点机构、专家及骨干技术人员,优先选择基本药物推进临床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监测数据,对药品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开展综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分析应用,作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药品临床合理使用、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的重要依据。(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五)加强合理用药监管。根据国家合理用药监测指标体系完善全省合理用药监测指标体系,利用省医疗服务智能综合监管系统,提高合理用药监管效率和水平。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抽查机制,每年组织对各市州处方有关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各地也要相应加大抽查和公布力度。(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六)规范药品推广和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管理。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参加涉及药品耗材推广的学术活动的管理,由企业举办或赞助的学术会议、培训项目等邀请由医疗机构统筹安排,并定期院内公示、备案备查。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公立医疗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物流延伸服务的,应当按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向企业支付相关费用,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医保局参与)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项措施落实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按照深化医改总体要求,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作为医改近期重点任务进行部署,加强相关政策衔接配套。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专业作用,认真听取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等各方面意见,增强各项措施的执行力,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药监局分别负责)

(十八)强化部门协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制定药事质量控制指标,加强医疗机构药师的培养培训,开展药物合理使用监管考核工作,制定药学服务项目相关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教育部门要加大符合临床需求的药学专业学生特别是临床药学专业学生的培养力度,提高教育质量。(省教育厅负责)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投入责任。(省财政厅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和职称评定改革,完善药学人员岗位设置。(省人社厅负责,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并积极体现药学服务价值。(省医保局负责)

(十九)加强督促指导。省卫生健康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重点工作跟踪和通报制度,加强工作进展监测评估、定期通报,对进展滞后或管理不力的地区,要向市州人民政府通报并采取对地方相关部门约谈等方式督促及时整改。各部门要建立全省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发展激励机制,积极在人才培养、职称晋升、薪酬制度及药事服务收费等方面改革创新,提高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打造“湖北经验”。(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药监局参与)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重大意义,提高全社会对药事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参与改革。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宣传药学服务先进典型,增强药学人员职业荣誉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药监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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