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
栏目: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4-29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

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退役军人发〔2020〕13号


各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

为切实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保障好烈属权益,现将《湖北省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4月28日


湖北省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保障好烈士亲属权益,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22 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应范围

(一)省际祭扫:烈士未安葬在其亲属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省份,烈士亲属需跨省份前往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开展祭扫纪念活动的。

(二)省内祭扫:烈士安葬地在本省但距其亲属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当日不能返回的地区,烈士亲属需跨地区前往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开展祭扫纪念活动的。

二、服务对象

异地祭扫服务对象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无上述人员的,可包括烈士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女婿、儿媳、公、婆、岳父、岳母等。

三、服务方式

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分为集体组织祭扫和自行前往祭扫两种方式。

(一)集体组织祭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烈士亲属的申请,有序组织异地祭扫活动,统一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安排专人带队,原则上每年组织 1 次。对于年满 65 周岁或者身有残疾、体弱多病的烈士亲属,需自行安排 1 名身体健康的亲属陪同祭扫。前往祭扫的亲属及陪同人员每次不超过 3 人。

(二)自行前往祭扫。因故不能参加集体组织祭扫的烈士亲属,凭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并开具的“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可自行前往祭扫,享受相应服务保障,原则上每年 1 次,每次不超过3 人。

四、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异地祭扫意愿的烈士亲属,于每年 8 月 1 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异地祭扫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烈士姓名、祭扫地点、具体时间、日程安排、烈士亲属身份证明材料等。

(二)制定计划。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审核祭扫需求,提出下一年度异地祭扫计划,于 9 月 30 日前逐级上报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统筹安排异地祭扫活动。

(三)开具证明。组织祭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祭扫活动前统一开具并保管“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自行前往祭扫的烈士亲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

(四)通报信息。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在祭扫前 1 个月向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报异地祭扫相关安排。

五、服务保障

(一)经费补助标准。组织祭扫的烈士亲属及陪同人员,由负责组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省际、地区间的交通及食宿费,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当地交通及食宿费。自行前往祭扫的烈士亲属,祭扫回程后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 回执,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当地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处级及以下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其中,省际交通费按照火车票标准计算,食宿及当地交通费按照 3 天计算;省内交通费按照火车票标准计算,食宿及当地交通费按照 2 天计算。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再承担当地交通及食宿费。无“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自行前往祭扫的,不享受定额补助。

(二)交通出行优先。祭扫车辆在祭扫活动期间通行高速公路时,按照相关法规交纳车辆通行费,在现场通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享受高速公路优先通行,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享受优先加油、加水和车辆维修等服务。乘坐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三)文化服务优惠。异地祭扫的烈士亲属,在祭扫活动期间到国有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享受“三属”减免门票优惠政策。

六、相关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要切实加强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建立健全异地祭扫工作协调机制,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二)提高服务水平。要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探索网上办理申请业务,为烈士亲属异地祭扫提供便利,并积极引导开展网上祭扫、就地祭扫和代为祭扫。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要完善基础设施,提升陈展水平,美化净化环境,尽最大努力为祭扫活动提供良好场所、为烈士亲属提供优质服务。

(三)规范祭扫秩序。要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宣传祭扫制度,规范祭扫秩序,加强行前教育,引导烈士亲属文明有序祭扫。祭扫期间,对拒缴过路费、拒付住宿费、拒购景区门票、破坏公共设施、堵门堵路、要求超标准接待的,要依法妥善劝阻。对不听劝阻仍滋事扰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将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可统筹使用相关渠道资金,做好本地区烈士祭扫纪念活动等工作。

本实施办法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做好本地区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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