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伤残评定工作规程(试行)(有效)
栏目: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8-17
湖北省伤残评定工作规程(试行)(有效)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伤残评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伤残评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 第 1 号)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依据政策,严格程序,认真把关, 保证了全省伤残评定工作的顺利进行。但也存在少数地方政策把 关不严格、申报材料不完备、报批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伤 残评定工作实效。为进一步加强伤残评定工作精细化管理,规范 受理、申报和审批行为,切实维护伤残人员合法权益,制订了《湖 北省伤残评定工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0 年 8 月 17 日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伤残评定工作精细化管理,推动伤残评定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进行,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和《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2〕32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规程。

一、提出申请

对于符合《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中国公民因战因公致残评定伤残等级,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根据其身份须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退役军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须提交的材料

1.个人要求评残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伍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情况或残情变化情形。评残申请须由本人亲笔签名或盖章(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申请人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的对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或残情变化情况的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退役军人登记表(退役军人证件)复印件、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

4.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放射性疾病申请补办评残的,需提供在军队认定的参试部队服役的档案记载和近期就诊病历;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属于患精神病(2004年9月30日以前退出现役)申请补办评残的,须为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且有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档案记载或者军队医疗机构诊断患精神病的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诊断证明中不仅要有负伤事实记载,还要有能认定因战因公负伤的情形表述,且尽可能提供原件;若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由档案保管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档案原件及复印件一般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直接从档案保管单位获取。

  5.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材料的调查核实报告。调查核实报告要精细、责任到人,调查时间、经过要详实。

    6.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报告的审查报告。审查报告要明确审查人及详细的审查经过。

7.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提供原批准残疾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原残疾证件、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主要是距本人申请6个月内就相关残疾部位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系职业病的须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系精神病的须有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的复退军人精神病医院或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的诊断结论)。

8.申报材料中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码、姓名(含同音不同字、错别字)等个人信息不一致的,应有户籍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核查证明材料。

(二)人民警察申请评定、调整伤残等级须提交的材料

1.个人要求评残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参加工作时间,退休(职)时间,使用编制情况,从事的工作岗位,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调整伤残等级的还须说明残情变化情形。评残申请须由本人亲笔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申请人评定、调整伤残等级申请后,出具的对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或残情变化情形的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评定伤残等级的,须提交两个以上现场证人提供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材料,及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警官证复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须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5.负伤(残情变化)后在医院治疗的整套原始医疗病历复印件(含出院小结,须加盖病案管理单位印章)。

6.(市、区)级以上编制部门出具的说明其负伤时所在单位、所属编制性质的证明,授予警衔的文件

7.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治机关审查认定其负伤性质的证明。

8.属于交通事故负伤的,须有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9.属于医疗事故致残的,须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10.属于被违法行为人致残的,应提交司法部门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理结论。

11.申请调整伤残等级的,须有原批准伤残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和原伤残证件、本人认为伤残情况与原伤残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主要是距本人申请6个月内就相关残疾部位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

(三)其他人员申请评定伤残等级须提交的材料

其他人员是指符合《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三)、(四)、(五)项条件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不能认定视同工伤的人员。

1.个人要求评残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因战因公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调整伤残等级的,须详细说明残情变化情形。评残申请须由本人亲笔签名或盖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利害关系人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3.两个以上现场证人提供的能够直接证明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材料,及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4.负伤(残情变化)后在医院治疗的整套原始医疗病历复印件(含出院小结,须加盖病案管理单位印章);

5.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等,须有县(市、区)以上军事机关或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负伤的证明材料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

6.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或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县(市、区)以上政法部门、见义勇为基金会等机构出具的说明申请人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负伤经过的证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7.申请调整伤残等级的,须有原批准伤残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和原伤残证件,本人认为伤残情况与原伤残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主要是距本人申请6个月内就相关残疾部位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

8.202021日之前因战因公负伤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条件的,按人民警察申请评定、调整伤残等级相关程序办理。

二、受理申请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主要核对以下内容:

(一)申报材料项目是否齐全,有无缺项;

(二)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有无伪造、涂改;

(三)申报材料内容是否一致,有无姓名、负伤时间、负伤部位的记载、负伤过程的描述前后不一致;

(四)申请事项实体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身份证明不充分或不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残对象,有无致残性质不符合政策规定、有无超过申请时限,有无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等。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签发《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并办理登记手续;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所需材料。

三、审查申报

(一)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工作程序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条件的,在报经市(州)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见附件2),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伤残人员残情(复查)鉴定委托书》(附件3),通知本人到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定的职业病鉴定机构作出(放射性疾病致残的病种认定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的退役军人精神病医院或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申请人或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市、州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到省残情鉴定机构复查鉴定残情。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或省残情鉴定小组复查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提出审查综合报告,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含省残情鉴定小组出具的复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直接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对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和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退役残疾军人,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补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印章,提出审查综合报告,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和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退役残疾军人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新评或者调整伤残等级标准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见附件4),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并办理签收手续(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材料的必须要有申请人授权的委托书)。

(二)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工作程序

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逐级通知申请人到省级残情鉴定机构复查鉴定残情。

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和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残疾军人,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印章后,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属于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和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退役残疾军人以外的人员,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并办理签收手续(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材料的必须要有申请人授权的委托书)。

(三)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查工作程序

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逐级通知申请人到省级残情鉴定机构复查鉴定残情。申请人所在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接到复查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伤残人员残情(复查)鉴定委托书》,申请人收到《伤残人员残情(复查)鉴定委托书》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到省级残情鉴定机构复查鉴定残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复查鉴定。申请人不愿复查或自动放弃复查的,需作出书面承诺。

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逐级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材料。申请人所在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接到补充材料的通知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内容。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补充的材料或不能补充材料的书面申明,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补充材料。

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见附件5)。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致残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评定的残疾等级、残疾性质以及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方式(见附件6)。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提交书面的公示情况报告(见附件7),于公示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同时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预录上传申请人数据信息。

退役军人事务厅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下达《同意评定(调整)伤残等级通知书》,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将证件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并办理签收手续(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材料的必须要有申请人授权的委托书)。

(四)申报材料的形式

申报材料纸张规格申报材料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宽为297mm×210mm)。如提供的原始材料为其它规格的纸张,须在A4型纸张上粘贴,以便装订和存档。

申报材料封面格式每份申报材料打印一个封面,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伤残类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等)、伤残性质(因战、因公、因病)、呈报单位(××退役军人事务局)、申报事项(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呈报时间等(见附件8)。

申报材料目录内容包括申报材料序号、内容、页码等。目录索引根据不同的申报事项采用清单形式,呈报单位在对已提交材料内容相对应的提交状况栏内记注“√”,在对未提交材料内容相对应栏内记注“×”,对已提交材料内容在目录索引中无相对应内容的在空格栏中续填并在提交状况栏记注“√”。(具体式样见附件9—11

申报材料装订方法材料的装订要确保材料不损毁、不遗失,便于报送、邮寄和查阅,一般不采用打孔装订的方式装订。

申请人照片预留一张不粘贴,置于材料最后一页,用于制作证件,所有申请材料一律以机要形式邮寄。

四、材料归档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及时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更新)数据信息。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在新办、补办评定和调整残疾等级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伤残抚恤人员材料的归档。伤残人员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归档的材料范围为: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户口簿复印件;

(三)申请人单位书面意见;

(四)申请人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新评人员的致残经过证明);

(五)调整伤残等级的人员原评定伤残等级的审批材料;

(六)新评人员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七)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八)《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

(九)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十)公示材料;

(十一)《同意评定(调整)伤残等级通知书》;

(十二)伤残人员证件复印件;

(十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的《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副本;

(十四)伤残抚恤工作中形成的材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伤残人员伤亡证明、注销伤残人员证件的决定书副本及备案材料副本等);

(十五)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中形成的材料(转入、转出伤残抚恤关系申请书、伤残证件变更栏一页的复印件、残疾情况复查材料、《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等)(附件12)。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录入评定(调整)伤残等级人员数据信息的程序:上报公示结果时,按照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所设条目全面、准确地预录(对调整伤残等级的进行核对)上传各项数据信息,利用身份证识读器、扫描仪等设备采集(对调整伤残等级的进行比对、更新)上传评残对象本人的身份证、正面免冠照片(身份证上的基准头像)。收到评残通知和材料后,扫描采集上传评残对象的伤残证件、《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同意评定(调整)伤残等级通知书》等档案资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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