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工(危化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制度(试行)》等“五项制度”的解读
栏目: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9-03
关于《化工(危化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制度(试行)》等“五项制度”的解读
关于《化工(危化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复核 制度(试行)》等“五项制度”的解读


关于《化工(危化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复核

制度(试行)》等“五项制度”的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刻吸取河北张家口“11·28”、江苏响水“3·21”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深入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制定了《化工(危化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制度(试行)》《专家驻企检查指导服务制度(试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度(试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值班值守制度(试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制度(试行)》(鄂应急发〔2019〕18号,以下简称“五项制度”)五项制度,于2019年9月2日起施行。

去年以来,全省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但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仍然面临严峻复杂的形势和重大挑战。具体表现在:一是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全面、有遗漏;二是安全基础薄弱,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漏洞;三是安全监管有缺陷,缺乏对企业存在的隐患问题进行系统性分析、研究和防止同类型隐患再生的有效措施。因此,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已十分必要。如何充分固化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好的做法,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知底线、明责任、强管理,守住安全红线,紧绷安全生产弦,主动、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风险、消除隐患、遏制事故,“五项制度”应运而生。为便于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更好的落实“五项制度”,不断规范“五项制度”有效执行,现就“五项制度”重点内容简要解释说明如下。

一、“五项制度”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出台背景

2018年以来,全国接连发生了四川宜宾“7·12”爆燃事故、河北张家口“11·28”事故、江苏响水“3·21”爆炸等重特大事故,事故伤亡之大、损失之重、影响之深,始终牢牢牵动着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全国人民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的深切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始终强调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始终注重抓紧安全生产责任制这个“牛鼻子”。省委书记蒋超良、省长王晓东也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省政府数次召开专题会议,曹广晶副省长对切实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有效遏制事故,重点在于提升安全管理、把控重要点位、关注核心人员、强化应急值守、牢守重大风险部位;关键在于实施安全设施改造升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落脚点在于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应知应会能力。2018年底开始,省厅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成立专班,指定专人,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广泛吸取事故教训、收集安全生产法律条文和大量实践经验,分别对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复核、专家驻企检查指导服务、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应急管理值班值守和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等5个方面内容,深入调研、征求意见后,形成“五项制度”。

(二)意义

在全党、全国上下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之际,“五项制度”的出台是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查摆源头问题、牢守安全初心、勇担监管使命的最佳实践阐释和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行动体现,是企业本质安全提档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五项制度”从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基本要求入手,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的问题。江苏响水“3·21”事故发生后,危险化学品领域已成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心腹大患”和重中之重,社会普遍“谈危色变”,这再次警示我们,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不能有一丝松懈、一毫放松,必须要如履薄冰,必须要常抓不懈,必须要用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下大力气解决好一些影响制约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五项制度”顺势而生,它明确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的规定动作,明晰了履行主体责任的基本义务,明晓了强化安全管理的应有水平,对于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五项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项制度”针对重要点位、重要时段、核心人员存在的重大风险,规定了明确、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

(一)《化工(危化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制度(试行)》

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在数量上仍以中小型企业为主,建厂时间较早,由于历史原因,大部分企业存在未批先建、边建边批或未经正规设计,建设标准低,工艺装备水平落后,造成先天性隐患且整改难度大,如生产装置安全距离不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问题;加之企业在不断改造、提升、优化生产工艺流程,变更频繁,更有甚者,变更未经审批,导致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为有效解决上述历史遗留问题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规划布局、项目建设标准、安全设施设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企业生产储存在役装置的本质安全度,根据《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监发〔2013〕44号)和《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鄂安〔2017〕1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制度。

本制度共13条,涵盖了安全设计诊断复核的适用范围、资质和程序要求、诊断复核内容、诊断结果报告和运用等内容,从装置布局、工艺流程、设备管道、自控系统、公辅工程、装置运行和变更管理等7个方面开展诊断复核。重点强调了装置运行安全管理(包括操作规程、异常工况监测预警、开停车等)以及变更管理(包括工艺技术变更、设备设施变更、管理变更、变更程序等)的诊断复核这一核心关键,突出要系统、全面地排查和消除“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储存在役装置的固有风险,从根本上杜绝屡查屡犯的顽固性隐患,有效防范企业擅改设计,随意改变安全设施用途,对生产设备随意“凑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本制度还具有以下鲜明特点:一是“鼓励有实力的危化品单位自行组织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工作”,把主体责任落到企业,避免花钱买报告、纯粹为了报告,交差了事,而企业仍然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等形式主义,“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自己知道”,从而倒逼企业主动履行主体责任;二是对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立即开展诊断复核,且明确规定了哪种情形下应进行全面诊断复核,哪种情形下应进行专项诊断复核,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对参与诊断复核人员的学历、经历作了明确要求,“应具备化工和安全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化工行业5年以上经历”,并对诊断复核报告负责;四是特别强化了对诊断复核结果的运用,一方面诊断复核人员要针对问题提出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实际的整改方案,深入研究分析根源,指导整改,另一方面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开展专项检查,依法从严查处弄虚作假的单位。

(二)《专家驻企检查指导服务制度(试行)》

截止2018年底,我省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427人,其中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只有108人,远低于国家规定的70%以上的标准。普遍存在安全管理、工艺技术等专业人才不足、监管能力不高、化工从业人员安全技能低等问题。结合当前国务院安委会正在开展的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工作情况和我省实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1号)和《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对口帮扶指导和专家驻企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安办〔2019〕1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是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工作的拓展和延伸,是充分利用化工专业人才资源,帮助企业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快速提升安全监管专业能力,全力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能力的有效途径。

本制度共12条,第一条开宗明义便提出实施精准检查、精准治理,强化风险管控。重点关注红色风险等级、发生事故和有重大隐患3类存在安全风险的企业,由省厅组建由安全管理、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应急与消防等专业组成的专家服务团队,组织开展驻企检查,各地按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专家开展其他企业的驻企检查。强调了驻企检查的内容,即采用涵盖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全要素的清单式检查表,矫正一些专家仅凭经验,将经验作为检查依据等随意性。明确了专家驻企指导服务的详细程序和具体要求,排查隐患“不走过场”“不看表面”,帮助企业“全方位”“零遗漏”查找问题和隐患,做到“一企一策”,实施精准整治。本制度规定了专家职责:“驻企专家组应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帮助企业制定针对性的培训方案,并指导实施。”“省应急管理厅建立驻企专家组考核评估制度,各级应急管理局应对驻企专家组进行履职考评”,有效地克服以往专家检查后一纸检查意见书了之的现象,强化了专家责任,突出了专家指导服务的作用。本制度还特别规定了专家驻企检查产生的费用可由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解决,企业应主动配合驻企检查等方面的内容,有效保障驻企检查顺利开展。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度(试行)》

众所周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高风险区域,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及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可估量,一直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中的重中之重。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制定本制度就是要特别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管控。

本制度共7条,核心要义就是明确了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重大危险源源长,实行源长负责制,源长是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把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拿在手,亲力亲为抓好防控。明确了源长应当履行的八项职责。细化、实化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如设立源长公示牌,接受全体员工监督等内容。从而构建责任明晰、管理严格、措施有效、应急有力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机制。同时,与另外四项制度相比,本制度条款虽少,只有7条,但其中就有2条,即第6条、第7条均涉及查处内容,凸显了对重大危险源的管控不得有一丝一毫的麻痹思想,必须在“常”“长”上下功夫,严防死守,确保防得住、守得稳。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值班值守制度(试行)》

2018年11月28日,河口张家口市盛华化工有限公司发生24人死亡、21人受伤、38辆大货车和12辆小型车损毁的重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显示主要负责人及重要部门负责人长期不在公司,充分表现其管理极其混乱,不出事故是侥幸,出大事故是必然。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或多或少也存在类似情况。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值班值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令第493号)和《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共11条,对应参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值班值守人员和主要负责人承担的职责作了细致的规定。

一是界定了企业负责人和应急人员的范围;二是规定了值班值守人员的组成,由公司(厂、站、库)负责人、部门、车间有关人员和应急人员组成;三是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落实本制度负全面责任,倒逼企业主要负责人主动落实值班值守制度、主动履行值班值守职责;四是强调了主要负责人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的具体要求,如在国家法定节日、重大活动、极端天气条件等重点时段,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不少于时段节点总天数的三分之一天数在岗值班值守,同时还规定,日常值班值守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不得少于5天,这一要求非常明确。之所以重点强调这两个值班值守的时间节点,就是要彻底解决企业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在岗、不在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悬空的问题,抓住抓牢安全生产工作关键少数——主要负责人;五是明确了在数种高危情形下应当加强现场监护值守和巡查;六是细化了《值班值守情况日志》填写细节和交接班程序,解决“在岗不干事,干事不细致”的问题,确保24小时有人轮流值守、值守有事可做,能够有效应对紧急事件;七是提出了检查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值班值守安排表报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四不两直、暗访督查、线上巡查”等方式对表对人实行检查。

(五)《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制度(试行)》

今年以来,省外危险化学品事故多发频发充分说明,我国化工行业快速发展,但化工安全基础薄弱,特别是化工人才严重不足,大量的从未有化工经历的人转行投资经营化工,导致危险化学品经营人员的安全管理领导力、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的瓶颈制约逐步显现。如何有效破解部分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不明风险、不懂化工、不顾安全、利益至上的现状和错误观点,强化培训考核刻不容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号),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共11条,细化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的12项更符合企业需求的内容,再次强调了主要负责人初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必须达到的学时要求,重申了培训考核纪律。本制度还创新了培训方式,充分利用我省“互联网+安全培训”网络平台,学员达到规定学时自动获取培训证明,再参加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分级组织的能力考核。规定了企业有四种情形之一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主动申请培训考核:一是在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或者影响较大事故的;二是每年发现2次同类安全隐患突出问题的;三是各项检查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四是主要负责人新任的。

同时,本制度还规定了考核的层级,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对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的考核对象也作了明确的要求;考核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体现了从严从高的标准;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给予2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的,将其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培训档案,一人一档;对于考核成绩,及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等具体内容要求,旨在不断提升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领导力,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增强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和风险意识。


关联政策: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 《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 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制度(试行)》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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