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栏目: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3-26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一、修订《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重大危险源能量集中,风险等级高,潜在危险性大,是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的重点。201185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公布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湖北省2012相应出台了承接《暂行规定》的《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行,规范了我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信息报送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其监督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实施办法实施以来,相继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一是国家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其中有涉及到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条款。

二是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等,这些标准修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方法,调整了风险基准。

三是国家为深刻吸取重大危险源企业重特大事故教训,2015修订了《暂行规定》,且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如《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等,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入推动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精准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当前面临的各类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稳定,亟待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目的

一是防控重大风险。提高重大危险源本质安全水平,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改进服务。便于企业及监管干部熟悉重大危险源方面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将分散在不同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对重大危险源要求汇总集合,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细化。三是规范管理。对公示牌、警示牌、周知牌、备案登记表、核销登记表、统计信息表、检查记录表设置制作进行了规范,方便企业和政府的监督管理。

三、修订思路和过程

修订思路:一是收集近年新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将与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有关的条款内容尽可能融入进《实施办法》。二是开展重大危险源企业实地调研,收集企业在执行原《实施办法》过程中的困难和困惑,征集对《实施办法》的修订建议。三是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未有大改动的前提下,尽可能不改变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已熟悉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流程和企业已熟悉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资料及流程,不新增不易执行、不能落地的管理条款。

修订过程:20204月底启动了《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成立了修订小组,负责《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提出了修订思路和总体计划。从20205月初开始,经过全面收集文件资料、深入基层调研、编制初稿、召开研讨会、修订稿征求各界意见、吸纳意见修改等阶段于20201015日修改成稿。20211月至2月,《实施办法》在吸纳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基础上定稿。

、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844条、11附件组成,与原《规定》相比,章节无变化,合并了1条,新增了2条,删除了1条,共计修订了39项条款和相关附件:

(一)替换了“安监部门”提法。根据2018年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将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各级安监部门改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第四、七、十三、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二)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元”的定义。一是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的适用范围微调了危险化学品单位定义为“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第二条)。二是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的术语解释 3.4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定义调整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第三条)。三是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的术语解释3.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修订为“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场所”(第十一条)

(三)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水平,增加了以下三部分内容。一是在实施办法》的编制目的中增加了“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第一条)。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补充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职责(第五条)。三是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第十七条)。

(四)重新界定了计算个人和社会风险值的范围,强调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一是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4.1~4.3,修改爆炸品为采用事故后果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扩大液化易燃气体为易燃气体范围。从应急管理的角度保留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等限制条件,因为如依据GB/T 37243去掉限制条件则类似原来基本未监管的水厂(储存使用液氯)都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计算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二是增加了“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条款(第九条)

(五)完善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的内容。一是依据《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2007)6.2增加第(三)项“危险有害因素分析”;二是考虑到计算前需先对周边防护目标进行调查,将“(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前移至风险计算前;三是第(七)项在“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后补充“计算”明确评估工作内容;四是第(八)、(九)分别在“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事故应急措施、专项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后增加“评估”,确定该章节的工作内容;五是依据《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2007)6.5“(十)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单列出来(第十条)。

(六)明确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要求。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细化增加了“(四)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应实现紧急切断功能,并处于投用状态” 和“(九)处置监测监控报警数据时,监控系统能够自动将超限报警和处置过程信息进行记录并实现留痕”“(十)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化工企业,要在半定量/定量风险分析的基础上配置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等安全监测监控体系要求(第十三条)。

(七)查漏补缺,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今年来国家和湖北省发布的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相关文件要求,补充完善了以下部分内容。一是完善了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依据《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增加了重大危险源单位的从业人员准入条件(第十九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增加了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要求(第二十四条)。二是增加了岗位员工“四知卡”安全管理要求(第二十条)。三是增加了安全包保责任人公示牌的规定要求(第二十一条)。四是增加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行状态纳入每天的全面安全风险研判中,落实相关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每天由操作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向主要负责人逐级报告后,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名义每天签署安全承诺,在工厂主门外公告。在承诺公告内容中增加‘已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的表述。”的要求(第二十二条);五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内容增加了“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措施”内容(第二十三条)。六是依据41号令等对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氨、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增加了“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按国家标准设立气体防护站(组)”的要求(第二十三条)。七是重大危险源档案增加了“周边环境图、包保责任人公示牌”“重大危险源工作人员情况”“安全包保责任人履职记录,履职情况评估、考核与绩效管理资料”的要求(第二十五条)。八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四十二条将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申报材料出具备案核销告知书的时限要求30”缩短为“20”(第二十六、三十条)。

(八)增加对企业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暂行规定》的修订条款,相应修订了第四十一和四十三条条款。

(九)修改附件。一是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修改了附件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二是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修改了附件2《风险基准》。三是根据近年新发文件、标准规定,大幅度修改完善了附件4、附件5、附件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及其填表说明,如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填报说明,附件4表格增加了“职工人数”“占地面积”“是否涉及18种危险工艺”“防护目标(至少调查厂区边界1000m范围内)”的填报项,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改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为“CAS号”;依据GB18218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填报要求等大幅度修订了附件4填表说明;按《实施办法》(修订稿)修改了附件5表格中的备案材料清单,并更新了其填表说明中依据的文件和标准;附件10因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太简单,不符合实际填报要求,新增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二)》;四是在附件11原表基础上增加了“检查标准”“处罚依据”两列内容,将《实施办法》(修订稿)和近年来的法律法规、文件、标准等要求融入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记录表》。根据政策法规处的审查意见“在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建议删除《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不予备案告知书》(附件7)’,并删除附件7。”删除了附件7


关联政策: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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