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8〕14号)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具体办法>的通知》(宜办发〔2017〕51号)的精神,对《宜昌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宜市财规〔2017〕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制定背景
(一)2018年省财政厅修订并印发了《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8〕14号),该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新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严控会议规模,下调了参会人数。二是强调严格参照会议费标准执行,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费标准。
(二)《宜昌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宜市财规〔2017〕1号)在具体实施中反映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规范及完善的地方。
二、新旧会议费政策的衔接和调整
新修订的《宜昌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与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文件框架及内容保持一致,但在部分内容上结合我市会议费管理实际,对原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
1、进一步加强会议费预算和审批管理,市级会议费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办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并执行,一类、二类会议费不再按季度审批下达指标。
2、结合修订过程中征求的相关意见,对三类会议明确了工作人员数量,明确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
3、强调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同时为便于单位操作,明确会议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内住宿费或伙食费结余资金可调剂到其他费用。
4、结合修订过程中征求的相关意见,对原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三类会议费中的伙食费标准与省文件标准保持一致,上调了10元。
5、明确会议费开支渠道。会议所需经费实行分类管理。一、二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三类会议费原则上在年初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三、关于能否参加上级单位和外单位组织的收费类会议
参照省级“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政策制度问答汇编”的解释。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举办会议不向参会人员收费是全国统一的要求,收费类会议原则上不参加。
如因业务工作需要,必须参加收费类会议,参会人员须书面请示单位主要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参加。书面请示应包括以下内容:参加会议的必要性,会议举办方的收费标准和总额,会议举办方不承担但预计会议期间需要开支的其他费用标准和总额,以及参会所需经费的列支渠道。其中:如举办方不提供食宿,则会议期间的食宿标准按照《宜昌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议综合定额标准表中伙食费和住宿费标准执行。报销时,参会人员应提供会议举办方通知、参加会议前的书面请示、会议举办方(或会议场所)开具的发票、伙食和住宿费发票(如举办方不提供食宿)。参加收费类会议往返时的在途费用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处理;参会期间不得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或领取补助。
四、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会议费开支纪律、管理责任、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做出了详细规定。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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