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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解读
栏目: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7-17
《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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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鄂国资分配〔2015〕140号)下发以来,省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不断规范,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得到有效控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该办法也存在企业负责人商务接待标准欠缺、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等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8〕115号)、《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20〕20号)、和《湖北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车改发〔201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委对《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在征求省纪委监委意见后作了进一步完善对修订完善后的办法说明解读如下。

一、在办法增加商务招待规定,填补了原办法中的空白

一是明确三种待的定义。企业负责人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的活动属于商务招待。企业负责人因公接待外宾或其他外籍关系人员的活动属于外事招待。企业负责人接待其他因公来访人员的活动属于其他公务招待。二是明确陪餐人数。商务和外事招待时,招待对象5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可对等;招待对象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招待对象的二分之一。三是明确商务接待标准和对象。省纪委提出坚持适度压减从紧的原则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宴请,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酒水)。不得提供白酒每500毫升、红酒每750毫升售价超过500元的高档酒水因商务招待活动需赠送纪念品的,原则上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商务招待对象是指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的客户、合资合作方、经贸联络考察团组,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内部的商务招待活动应本着内外有别、朴素节约的原则开展,不得进行商务宴请。

二、在办法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修正为与鄂车改发〔2017〕2号文一致,并增补了公车管理的内容

修正车贴标准。将原来企业负责人每月2600元的车贴标准,提高到主要负责人每月3200元以内,副职负责人每月2800元以内,与鄂车改发〔2017〕2号文表述一致是细化负责人配车和发车贴的要求。企业正职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企业副职负责人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不得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个别确因集体公务活动、军工保密任务等特殊情况,需要通过临时调度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做好登记备案。三是明确一般公务用车和业务保障用车管理规定为保障机要通信、应急、商务接待等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可保留一定数量的一般公务用车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求企业必须按照鄂车改发〔2017〕2号文要求,加强此类车辆的管理,防止公车私用。

三、在办法制度建设、政策执行、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

一是明确特殊时期相关要求。要求企业因非政策性因素亏损、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企业负责人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主要负责人不得乘坐飞机头等舱,其他负责人不得乘坐飞机公务舱,适当降低住宿费标准,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原则上不得增长;要求企业负责人应当自印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1个月内(央企负责人是3个月内腾退,我们更加严格,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二是明确责任主体。企业集团是各级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修订完善集团负责人及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分级分档确定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各项管理要求及标准。三是内外结合,抓好检查监督。企业内部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和监督,督促问题整改。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加强日常监督和抽查督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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