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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栏目: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03 加入收藏
【意见反馈】《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建立出资人监管的权力和责任清单,是贯彻落实国企改革“1+N”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国资监管机构明确监管重点、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的重要方式。2014年、2016年,我委两次出台国资监管权责清单,分别明确监管事项24项、18项,但随着国资监管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国资监管政策文件不断调整和完善,为了建立科学、高效、实用的权责清单,我委对出资人监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将事前审核类确定至51项,事后备案类调整至29项,并逐项完善权责事项信息表,形成《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公开如下。

一、基本情况

11月初,法规处将征求意见稿发送至省出资企业及市州国资委征求意见。12月20日,法规处组织召开了省出资企业征求意见座谈会,16家省出资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会。17个市州国资委中,潜江、仙桃、天门、神农架林区国资委表示无意见,武汉、宜昌、孝感等市州已反馈书面修改意见。结合上述意见和建议,我委对权责清单再次进行全面修改和完善。

二、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

本次清单清理中,省出资企业共提出87条修改意见,市州国资委共提出11条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是关于列入清单范围的财务监管事项。部分企业提出,事前审批类权责目录中第十五项“财务监管”的第2子项“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内容不明,建议删除,并建议将对外担保、对外捐赠、重大融资等依据《公司法》和企业章程应当由出资人决定的重大事项,列入清单事项。

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外担保、对外捐赠、重大融资等事项属于出资人决定事项,并且列入了国务院国资委于近日印发的《国务院国资委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但因我委于2014年、2016年制定权责清单时,已将上述事项精简放权,并且我委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已废止失效。因此,本次清单中暂不列入,待根据上位法规制定出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运行流程、运行要件后,再列入清单范围,动态调整。

二是关于要素信息表的运行流程。部分出资企业和市州国资委提出,列入清单范围的81项监管事项中,部分事项运行流程细致、详尽,部分事项运行流程过于原则,建议统一。根据上述建议,我委对监管事项中部分过于原则的运行流程进行了细化。但因列入清单范围的各类监管职责运行流程差异较大,难以以统一标准进行格式化列举,待清单正式实施后,根据运行情况动态调整。

三是关于要素信息表中的适用对象。部分出资企业建议对适用对象进一步明确,不仅要列明省出资企业集团公司、各级子公司、重要子公司,还要将具体适用情形在清单中明确列出,增强可操作性。此意见已采纳。

四是关于各项监管事项的办理时间。在“责任事项”一栏对部分监管事项明确了办理时间。部分出资企业反映清单中规定的办理时间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有企业建议对全部监管事项均明确办理时间。对此建议,部分采纳,对上位法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均在责任事项中明确;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清单中也没有规定。

此外,根据部分企业的建议,为理顺监管清单与监管制度的关系,在权责清单引言部分明确,如清单执行过程中遇上位法或监管政策调整,导致清单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应当以规范性文件为准,我委将及时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修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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