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法定 代表人 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鄂市监处字〔2021〕1号 |
超限值排放多收环保电价违法案 |
国电青山热电有限公司 |
张永红 |
91420000770772103A |
当事人超限值排放多收环保电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列“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9条,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上缴省国库,期限15日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8 |
2 |
鄂市监处字〔2021〕2号 |
超限值排放多收环保电价违法案 |
国电长源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张永红 |
91420000177605611M |
当事人超限值排放多收环保电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列“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9条,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上缴省国库,期限15日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8 |
3 |
鄂市监处字〔2021〕3号 |
超限值排放多收环保电价违法案 |
国电汉川发电有限公司 |
李军 |
914209846764966404 |
当事人超限值排放多收环保电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列“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9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罚款、违法所得上缴省国库,期限15日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8 |
4 |
鄂市监处字〔2021〕4号 |
超限值排放多收环保电价违法案 |
国电长源汉川第一发电有限公司 |
李军 |
91420000707096907B |
当事人超限值排放多收环保电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列“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9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罚款、违法所得上缴省国库,期限15日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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