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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基本信息公示
栏目:湖北省统计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25 加入收藏
统计执法检查基本信息公示

执法主体

湖北省统计局

执法范围

湖北省辖区范围内

执法部门

湖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

执法权限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法律】《统计法》(2009年主席令第15号修订)

【法规】《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1号)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2号)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32号)

【规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规章】《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

【规章】《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统计局令第20号)

执法程序

1.立案。在组织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省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查处。

2.调查。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案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当按规定组成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人员开展调查时应当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检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收集证据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文书,并整理制作《证据登记表》。

3.审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4.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向处罚对象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处罚对象应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统计机构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对象的名称,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6.送达。《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7日内送达处罚对象。处罚对象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处罚对象拒绝接收的,应当在其他人员见证下,由送达人员、见证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理由,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处罚对象不能接收的,应当在其他人员见证下,由送达人员、见证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理由。邮寄送达的,应当通过中国邮政挂号寄送。

7.执行。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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