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情况及反馈】《湖北省“四上”企业统计台账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栏目:湖北省统计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17
【意见征集情况及反馈】《湖北省“四上”企业统计台账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四上”企业统计台账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意见征集情况的反馈

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省统计局先后于4—5月份分别向社会公众、全省统计调查系统、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累计收到各方意见35条,包括各市州及部分县统计局和省统计局各调查监测分局反馈意见17条,局机关相关处室反馈意见17条,网上反馈意见1条(已去掉重复意见8条)。

    经研究采纳其中20条合理且可操作的意见,剩余15条不合理或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不予采纳。征集的意见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文字表述应当严谨规范

1.在文件中所有提及“本办法”均改为“本规范”;

2.“第二条……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改为“第二条……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即“四上”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3.“第十条  ……同时向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交接手续”改为“第十条  ……同时向本级统计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交接手续”;

4.“第十一条  新上或新增的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统计人员必须经过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改为“第十一条  新任的或新增企业的统计人员必须经过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第二十六条  ……应当具有电子签名等身份识别标志,”改为“第二十六条  ……应当具有电子签名等身份识别标志。”;

6.“第二十九条  政府统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检查企业对本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改为“第二十九条  政府统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有权依法监督、检查企业对本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

7.“第三十一条  ……由辖区政府统计部门或上级统计部门依照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改为“第三十一条  ……由辖区县级或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关于“第三章  统计原始记录”建议修改有关内容

8.“第十二条  ……企业统计原始记录除财务、人员及工资、固定资产投资、产品(服务)价格、能源购消存等共性指标外,还应包括:”改为:

“第十二条  ……企业统计原始记录应包括:

(一)财务、人员及工资、固定资产投资、产品(服务)价格、能源购消存等共性指标。”

9.“第十二条  ……(一)工业企业的各种产品品种、产量、质量、价格及原材料、成品、在制品、半成品、出入库等情况;”改为“第十二条  ……(二)工业企业的各种产品、半成品的出入库量、销售量及价格、在制品、对外加工费收入明细等情况;”

10.“第十二条  ……(二)建筑企业的建筑施工合同、原材料购进价格、工程结算或决算单等情况;”改为“第十二条  ……(三)建筑企业的建筑施工合同、工程结算或决算单等情况;”

11.“第十二条  ……(三)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的商品品名、进销渠道、进销数量、进销金额、库存等情况;”改为“第十二条  ……(四)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业务管理系统经营销售明细或增值税发票代码、业务结算单、经营流水小票等情况;”

12.“第十二条  ……(四)运输企业的运输设备……(五)房地产企业的设备购置及建设用地费用合同……(六)其他各类企业经营活动的实物数量、价格、收入明细等情况。”改为“第十二条  ……(五)运输企业的运输设备……(六)房地产企业的设备购置及建设用地费用合同……(七)其他各类企业经营活动的实物数量、价格、收入明细等情况。”

三、关于“第四章  统计台账内容”建议修改有关内容

13.“第十六条  ……(二)建筑业企业的签订合同额、建筑业总产值及构成、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房屋建筑竣工面积、竣工房屋价值等。”改为“第十六条  ……(二)建筑业企业的签订合同额、本年新签合同额、建筑业总产值、建筑工程产值、安装工程产值、其他产值、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平均人数等。”

14.“第十六条  ……(四)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营业额及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额、其他收入等。”改为“第十六条  ……(四)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营业额、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额、其他收入、外卖送餐服务收入等。”

15.“第十六条  ……(五)房地产业企业的本年完成投资、建筑工程投资、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土地购置费、新开工面积、竣工面积、销售面积、销售额等。”改为“第十六条  ……(五)房地产业企业的本年完成投资、建筑工程投资、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土地购置费、本年新开工面积、本年房屋竣工面积、本年商品房销售面积、本年商品房销售额等。”

16.“第十七条  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台账,包括计划总投资、本年完成投资及构成、本年实际到位资金等。”改为“第十七条  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台账,包括计划总投资、本年完成投资、本年完成投资按构成分(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及其他费用)、本年实际到位资金等。”

17.“第十八条  企业应设置能源统计台账,包括能源购进量、能源消费量、能源库存量、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等。”改为“第十八条  企业应设置能源统计台账,包括能源购进量、工业生产能源消费量、主要能源产品产量、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等。”

18.“第十九条  企业应设置财务状况统计台账,包括资产、负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应付职工薪酬、应交增值税、净服务收入(规上服务业企业)等。”改为“第十九条  企业应设置财务状况统计台账,包括资产总计、负债合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税金及附加、应付职工薪酬(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应交增值税、净服务收入(规上服务业企业)等。”

19.“第二十条  企业应设置研发统计台账,包括研究开发项目名称、项目经费支出、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利申请数等。”改为“第二十条  企业应设置研发统计台账,包括研究开发项目名称及项目数、项目经费支出、研究开发人员合计、研究开发费用合计、当年专利申请数等。”

    20.“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设置人员工资统计台账,包括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等。”改为“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设置人员工资统计台账,包括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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