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收费原始票据遗失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栏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9-01
《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收费原始票据遗失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有效解决参保人员遗失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后报销难的问题,不断提高参保人员的满意度、获得感。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以人民为中心,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出台了《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收费原始票据遗失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医疗收费原始票据的界定概念、适用人员范围、所需材料和办理程序。

(一)医疗收费原始票据的界定。

明确医疗收费原始票据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或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急诊、急救、住院、购药等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二)适用人员范围。

明确2类人员可以申报发票遗失报销:

(1)参加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人员。

(2)参加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三)所需材料。

明确申报发票遗失报销所需5项材料为:

(1)填报《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遗失医疗收费原始票据报销申请表》。

(2)遗失的医疗收费原始票据对应的医药机构收费票据复印件(要加盖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或零售药店发票专用章)。

(3)按照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规定,提供医药费用清单、处方、病历等相关资料。

(4)参保人员个人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人员银行账户信息(相关医保报销费用直接社会化发放到个人账户)。

(四)办理程序。

(1)遗失原始票据的参保人员凭票据复印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参保地经办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3)在省、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含姓名、医药机构名称、票据金额、开票日期、票据号等参保人就医基本信息)30天。

(4)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报销。

三、工作要求

《通知》另从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参保人员与医药机构经办人员相关责任、经办人员免责情形、申报遗失收费原始票据结算起始时间等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

(一)明确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审核申报资料,避免虚假资料报销。

(二)明确参保人员和医药机构应对提交的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对存在伪造资料、提供虚假票据或在其他地区医保经办机构重复报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明确经办人员按规定程序审核报销的医药费用,事后发现资料不实,非经办人员故意串通的,应予免责。

(四)明确医疗收费原始票据的结算日期(或开票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以后的适用于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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