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湖北省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栏目: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13 加入收藏
湖北省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专项经费,是指中央及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地方的人民防空经费。

第三条年度省级人民防空专项经费预算由省人防办商省财政厅确定。

第四条人民防空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人防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重点项目经费补助。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国家及省人民防空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明确的各类试点、重点工程、专项任务补助;

(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补助;

(三)人民防空固定指挥所和机动指挥平台建设补助;

(四)与人民防空固定指挥所配套的信息系统综合集成建设,独立建设的战备数据中心补助;

(五)人民防空疏散宣教训练综合基地建设补助;

(六)全国或区域性实战化人民防空演习演练补助;

(七)人民防空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补助。

第五条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法定行政职能和促进人防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五)按照有关规定需履行特定立项审批的项目,如实战化人民防空演习演练、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必须履行必要的前置审批程序,且年内具备开工条件。

第六条人民防空专项经费按项目方法分配,主要参考项目建设规模、试点示范工程、国家及省层面确定的重点建设任务以及其他专项任务等。对延续性项目,只享受一次标准补助,分三个年度安排。

(一)基本指挥所(含信息系统):市级600万元,县级100万元;

(二)地面指挥所(含信息系统):市级200万元,县级50万元;

(三)机动指挥所:市级100万元,县级30万元;

    (四)人防基地(含信息系统):市级200万元,县级50万元;

    (五)其他人防重点项目视当年人民防空专项经费预算确定。

第七条人民防空专项经费分配原则

    (一)统筹安排的原则。每个年度省级人民防空专项经费以全省各地上年度上解省级国库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情况为依据,按照省财政厅确定的额度进行统筹安排。

(二)择优安排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视当年专项经费预算和项目绩效情况择优安排。

(三)定额管理的原则。通过逐步建立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不断提高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和透明化水平。

(四)依规定补助的原则。对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第358号令、鄂财综规〔2012〕8号、鄂价费规〔2013〕80号和鄂财库发〔2014〕22号文件的单位,优先安排专项经费。对违反上述文件规定或落实不力的,将依规追责,不予安排。

(五)追踪问效的原则。省人防办和各项目实施单位对专项经费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人民防空专项经费项目的同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人民防空专项经费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1);

(二)项目立项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

(四)人民防空专项经费项目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

第九条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申报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属地原则逐级申报,不得越级申报;

(二)各地市州将本级及所属县市区的项目申报资料报省人防办对口业务处室进行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由各业务处汇总后报计财处;

(三)省人防办将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

(四)根据评审结果及年度人民防空专项经费预算形成经费分配初步方案。

第十条人民防空重点项目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文本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合规等;

(三)项目支出预算是否精细合理;

(四)项目绩效目标设置是否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省人防办将翌年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的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省级人民防空专项经费在省人大批准后90日内按预算管理级次下达地市财政部门,同时省人防办计财处将批准的专项经费补助项目明细下达到各地市人防主管部门。

    财政部下达的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由省财政厅商省人防办后,按照规定用途下达,并报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和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备案。

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需要预算调剂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专项经费下达年度终了后60日之内,向省人防办报送本地区人民防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绩效等情况。省人防办于3月底前向国家人防办报送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对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与使用、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资金使用效益等。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人民防空专项经费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连续2年未使用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的,取消下一年度人民防空专项经费分配资格。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和省人防办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专项经费分配审核、预算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经费管理规定,不按程序、不及时审批,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或使用经费,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及省人防办对人民防空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情节轻微的要及时督促整改,情节较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防办公室关于加大支持全省人防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意见》(鄂人防〔2015〕68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