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秘书处
2020年7月29日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效实施,最大限度地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结合省人防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省人防办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三条省人防办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均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政策法规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起草处(室)负责公平竞争自查(附件2)。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对联合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牵头处(室)负责公平竞争自查,其他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第五条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附件3)。书面审查结论由起草处(室)存档。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六条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处(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七条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相关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八条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以向履行相应职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咨询。
第九条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处(室)间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主任办公会议协调。
第十条政策法规处结合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每五年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政策法规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
第十二条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3)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4)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地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起草处(室)应当说明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第十四条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由政策法规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省人防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分。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自查表
3.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2
公平竞争自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 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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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 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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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质 |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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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草 处(室)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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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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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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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 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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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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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 询意见 (可选) |
(可附相关专家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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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影响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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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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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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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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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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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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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违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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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地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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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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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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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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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地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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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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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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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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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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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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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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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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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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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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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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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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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 |
(可附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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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例外规定(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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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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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 要说明 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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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处(室)主要负责 人意见 |
签字: 盖章: |
附件3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 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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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 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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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质 |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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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草 处(室)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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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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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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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处(室)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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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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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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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 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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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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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 询意见 (可选) |
(可附相关专家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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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影响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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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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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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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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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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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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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违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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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地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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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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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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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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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地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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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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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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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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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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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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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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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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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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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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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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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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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
(可附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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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例外规定(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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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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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 要说明 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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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机构 主要 负责 人意 见 |
签字: 盖章: |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秘书处 |
2020年7月2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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