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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358号令)修订工作开展情况
栏目: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25 加入收藏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358号令)修订工作开展情况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自2019年启动修订以来,得到了省司法厅领导和同志们的大力支持,省人防办多次与省司法厅立法处沟通,在前期征求省直部门、市州意见,进行了省内、省外调研的基础上,10月下旬再次召开了座谈会,并通知全省5名熟悉法规、工程业务的人员参会,进一步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商讨,就重点条款、重点内容进行了修改,初步形成了《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修订草案。


修订工作是适应湖北省在国家安全战略中独特地位的需要、是完成国家人防办“十三五”规划目标的需要、是适应依法行政和“放管服”改革的需要,同时也是满足基层人防部门有效执行的需要。修订工作主要立足于以下基本原则。


一、围绕履职尽责,强化责任担当


(一)第一条 增加了“战备效益”,进一步强调了人防的根本职能: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计容面积比例与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要求和鼓励修建医疗救护等人防专业队工程。


(三)第十九条 针对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严格易地建设申请提交的相关论证材料把关。


(四)第二十三条 为适应新形势,对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


二、服从“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第四条 机构改革后名称的更改。


就如何与发改委、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更好地衔接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第十八条 进一步强调“四同步”,明确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相应的职责。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三)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可以减收或者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坚决按照最新文件精神贯彻执行。如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


(四)第二十七条 和住建部门实行联合竣工验收,共把质量关和验收关,今年7月31日,省住建厅、自然资源厅、人防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发文〔2019〕30号)。


三、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一)第四十五条 对侵占、破坏人防工程,危害安全使用和防护效能的,经警告,限期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最高不超过10万的罚款。以上是原条款,拟提高罚款金额。


(二)针对处罚偏轻、约束力不强等问题。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监管机制,及时登记责任主体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将责任主体违法失信人名单及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


目前已经过了多次修改。下一步将再次征求部分省直部门意见后,进行专家论证,再正式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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