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段银弟解读关于《全省典当行设立、变更及退出操作指引(试行)》
栏目: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6-01
【文字解读】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段银弟解读关于《全省典当行设立、变更及退出操作指引(试行)》

段银弟同志在全省监管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当前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目标是,按照“逐步建立类金融机构科学有效监管架构”的总体要求,以强化类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分类处置监管为重点,实现七类机构风险基本可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做好类金融机构的清理规范工作是有效开展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当务之急。各地金融监管(工作)部门要主动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协调,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省市场监管局“两个通知”的要求,协同做好类金融机枃清理规范工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具体实施方案,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组成专班,对依法审批或备案设立的类金融机构进行清理规范,分行业开展摸底排査,建立分类台账,实行分类监管。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合规经营的,在政策上予以支持,鼓励做大做强;对存在一定风险的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整改达到监管条件的,支持其继续经营;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风险严重的机构,要督促其主动市场退出。对未经依法审批和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要联合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督促停止业务行为;涉嫌严重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同时加强和规范退出管理,类金融机构解散或依法破产的,要联合有关监管部门督促其依法退出,及时注销相关许可证。

(二)加快地方金融立法。目前,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已经启动,省局将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和要求,推动《条例》尽快制定出台,制定《条例》将兼顾当前和长远,着眼于补齐监管短板,对各类地方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退出、日常监管、信息报送、统计分析等标准和流程进行统筹安排,确保地方类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条例》出合前,各地金融监管部门要“不等不靠”,积极探索在现有监管体制框架内依法合规创造性开展监管的方式方法,推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三)严格把好准入关口。设立类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对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准入规则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条件和程序要求,做好前置审批或备案对法律法规中尚未明确准入规则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要求以及国条院有关文件精神,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县可行性评估意见后,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对国家明确了省域内数量限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前暂不新设。未经依法审批或备案,企业不得在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国务院办公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中规定的涉及金融业务字样。各地要严格审査准入条件,严査弄虚作假行为。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金融监管部门每年要对所有直属本级的类金融机构进行100%全覆盖现场检査。市州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类金融机构抽查不低于30%,省局每年对全省类金融机构抽查不低于10%。检査重点是登记住所与实际经营地址、法人代表与实际负责人、登记的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与企业实际情况、业务报表与财务账目是否一致等情况,以及各类地方金融机构对应的日常监管重点。要大力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做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査人员,抽查情况及査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要更加注重行为监管,建立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和非现场监测相结合的日常监管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开展金融业务、暴力

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风险预警处置。要科学设置警戒线。根据类金融机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特点,分类制定负面清单,建立能有效反映企业经营风险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要建立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利用监管信息系统,综合互联网大数据、信访投诉举报、情等信息来源,加强风险预警和研判。要分类稳妥处置风险。建立风险隐台账,对出现苗头性风险的进行约谈、责令整改。对非法集资、暴力催收、虚构标的物、伪造凭证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协同查处;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危害影响大的,当地政府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省局会同政法、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成立工作专班,科学制定处置方案,做好风险隔离,抓住最有利时机稳妥处置。

(六)加快信息系统建设。省局已经启动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目标是逐步实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各类类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实时连接和信息数据的实时监测。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要将类金融机构接入监管信息系统并按要求提供监管数据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和监管评级的重要内容。要建立监管数据定期报送和督办通报制度。要积极探索对接人行征信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实现实时、动态、穿透式监管,提高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做到监管全过程可回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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