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栏目: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12-18
《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办法》共8章40条,涵盖了办公用房规划、配置、权属、使用、维修、处置等各个环节,通过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分工,科学统筹办公区规划,从严管控项目建设,充分利用闲置资源,推动建立权属明晰、规划科学、配置合理、使用规范、处置顺畅、监督有力的全生命周期科学管理体系,最终实现配置的合理和使用的集约节约。《办法》主要内容有以下6个方面:

一、推进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

《办法》坚持以中央管理办法为蓝本,坚持重要条款不修改、刚性标准不突破、主体框架不变动。坚决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打破部门利益掣肘,确立了“统一权属、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处置”的“四统一”管理体制,明确了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工作格局,将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贯穿管理始终,统筹合理配置资源,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提高服务保障效能。具体职责分工上,省级层面明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维修、处置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投资安排等,省财政厅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市县层面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二、夯实办公用房权属管理基础

权属统一登记,实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是推进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的先决条件。为了权属登记便于操作,明确了使用单位权属未登记的,由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登记在本级机关事务部门名下,确因其他原因无法登记的,办理权属备案。权属已登记的,由使用单位将权属资料移交机关事务部门统一管理,具备条件的,及时变更登记。其中单位权属登记在下属单位的情况,要厘清各自权属关系,具备独立办证的,要会同机关事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对于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明确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为了把权属管理工作做实、做细,把基础工作打牢、夯实,《办法》设计了资产台账管理、信息统计报告、档案管理3项具体制度,来明确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各自的职责。

三、严控办公用房配置“入口”

《办法》突出强调规划先行、科学保障、共用共享理念,要求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倡导“逐步推进集中或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避免资源重复配置。提出 “加强对集中办公区的统一管理”。配置方式选择上,《办法》按照优先顺序,明确规定首先由机关事务部门统筹存量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可采取置换或租用方式解决;以上方式均无法实现有效配置的,才能采用建设(含购置)的方式,体现了从严控制。为规范全省办法用房配置管理,经征求各市州意见建议,并反复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细化了办公用房配置办理的操作流程。其中,对于置换,区分“旧房”“新房”,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各项标准;对于租用,提供两种途径,即使用单位申请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对于建设,进一步严格审批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强调从严控制。

四、打通闲置资产处置利用“出口”

按照党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为有效解决办公用房清理整治后资源闲置浪费问题,《办法》给出了闲置的5种具体情况,列出了调剂、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和拆除6种处置利用方式。提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或者公开拍卖等方式,多措并举,着力盘活办公用房资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闲置浪费。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打通了 “出租”出口,并明确规定:一是严禁使用单位自行出租办公用房;二是只有闲置办公用房才允许出租,且是由机关事务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三是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及时收回,统筹调剂使用。

五、规范办公用房使用维修管理

结合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有关政策规定,规范了办公用房使用的具体要求。首先,明确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突出强调领导干部使用两处及以上办公用房,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其次,关于占用机关办公用房和机构调整有关办公用房腾退的具体规定,统一明确腾退时限为6个月,提高《办法》执行和追责的可操作性。最后,提倡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办法》明确了办公用房维修的分类及标准,增加了 “办公用房使用期满15年以上”方可维修的年限要求,并对于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细化了具体操作程序。市、州、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办法》构建了内外结合、上下联动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管体系,明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为强调监督问责的可执行、可落地,建立3项具体制度实施。一是巡检考核制度,除本级巡检自查外,还规定上一级机关对下一级机关的检查考核,并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二是信息公开制度,具体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渠道和时间,实现可操作、可监督;三是责任追究制度,针对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分别列出7项和8项追责条款,具体明确,便于对照条款依纪依法追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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