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相关解读说明
栏目:湖北省粮食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7-27
建立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相关解读说明

一、建立基金的背景

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国家和省政府先后出台相关文件,鼓励组建基金。2017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强调,“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2018年2月,省政府鄂政办发〔2018〕7号文件明确,“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降低银行信贷风险”,拓宽企业融资渠道。2018年4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十部门以发改粮食〔2018〕561号文件明确,“借鉴东北地区组建运行玉米信用保证基金的经验,因地制宜并创造条件建立推广小麦和稻谷等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制度”。

二、建立基金的作用

(一)推进收储制度改革的需要。改革的重点就是由过去的政策性收储为主向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收购为主转变,让收购价格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基金作为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政策,有利于改革措施落地,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二)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需要。建立基金,可以缓解“有人收粮、有钱收粮”等问题,有效避免“卖粮难”和“打白条”等情况发生,切实保障种粮农民利益不受损失。

(三)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需要。受政策调控影响,粮食企业长期微利经营、存量资金少,通过缴存基金放大贷款等改革举措,可以破解融资难题,壮大粮食产业经济,带动农民增收。

(四)防范银行信贷风险的需要。建立由政府引导、银行和企业参与、委托第三方管理的基金组织,可以将政府、银行、企业各自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既活跃了市场主体、规避了资金风险,也完善了联防联控联保的风险防范机制。

三、我省建立基金的初步打算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和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结合我省粮食行业现状与发展趋势,借鉴江苏、黑龙江等省有益做法与成功经验,认真谋划研究,分步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推进。

(一)建立协调机制。初步考虑,在建立基金工作前期,由省粮食局会同省农发行、省财政厅共同建立联合协调机制,按照部门职能,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按照“省级引导、试点先行、县(市)管理、风险共担、市场运作”的模式,开展基金的试点、建立与管理等工作。

(二)开展先行试点。为实现基金既发挥政策引导、又规避市场风险的功能,今年在粮食主产县(市)中,选择政府高度重视、财政适当投入、银行积极参与、企业意愿强烈的1-2个县(市)先行试点,运行成功并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三)多元主体融合。随着收储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势在必行。借鉴黑龙江等省作法,将基金参与对象暂定为符合银行贷款基本条件的地方国有、民营粮食企业,并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形成多元主体良性竞争机制。

(四)合理确定规模。如果基金认缴规模小,作用发挥就不充分,放大效应就不明显。试点阶段,由县(市)级财政、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民营粮食企业共同出资组建,县(市)财政和企业按一定比例出资。贷款行按照参与企业缴存基金份额的10倍比例放大贷款。县(市)财政出资来源可从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等渠道安排,省级财政对组建运行好的县(市)给予一定的奖补,奖补资金从现有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中解决。

(五)多家银行参与。试点县(市)在与农发行合作的基础上,也可以选择其他银行参与,适当放宽贷款利率上限,合理确定银行承担的风险比例,汇聚各方力量共同做大基金规模。

(六)规范基金管理。从基金市场风险防控和运行管理要求考虑,试点县(市)成立由粮食、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农发行等多成员单位的担保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运行管理工作。

 

 


 

 


关联政策: 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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