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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栏目:湖北省粮食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11-07
《湖北省省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湖北省省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管理办法(鄂粮规2016〕2号)实施后,取得较好的成效,在加强成品粮油储备管理、防范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运行中也暴露出风险化解机制不够完善的问题。经过近两年的实践,我们探索了一些新的有效管理措施,提出了新的风险化解机制,亟需纳入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63号令)第四十九条,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

在《湖北省省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我们将修订稿在省粮食局政务网站进行公示认真征求全体承储企业、17个市州粮食局、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对征求到的意见,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主要采纳了以下意见:一是将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中的内容:“成品粮油储备平时参与承储企业的经营周转,应急时服从政府调控”,放置于第四条成品粮油储备按照政府掌控粮权、企业自主运作、财政定额补助、规模动态调整的原则管理和营运”后使动态储备管理运营表述更合理。二是将省级成品油专罐纳入专仓()管理,修改相关表述。三是将省级成品油纳入年度满库验收工作,修改相关表述。结合机构改革情况,省粮食局调整为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修改主要内容及说明

根据成品储备粮油的实际管理情况,对《湖北省省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管理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是细化专仓(罐)管理。明确了省级成品储备粮油储存专仓(罐)所需的条件、企业申报专仓(罐)的相关要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仓(罐)的审核流程,进一步细化了储存专仓(罐)管理,以防范“一粮多用”现象。二是强化满库验收。对省级成品储备粮满库验收的责任主体、操作流程、确认手续、处理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便于有关部门单位实际操作,确保满库验收有据可依。三是进一步明确各级监管措施。增加了省、市、县三级粮食部门、财政部门、贷款银行具体监管措施,有效促进省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四是完善风险化解机制。增加了省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风险准备金筹集渠道,为财政资金奖补支持建立风险准备金提供依据;明确了省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风险的化解步骤与方式,进一步完善了风险化解机制。


关联政策: 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 省农发行关于印发省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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