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监狱管理局关于
印发《湖北省监狱罪犯立功
重大立功条件及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沙洋监狱管理局,各监狱、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湖北省监狱罪犯立功、重大立功条件及审批程序规定》已于2018年1月22日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省监狱罪犯立功、重大立功条件及审批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1月29日
湖北省监狱罪犯立功
重大立功条件及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罪犯立功、重大立功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条件:
(一)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罪犯具有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且由罪犯在狱内服刑期间申请立项,独立或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且由罪犯在狱内服刑期间独立或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的。
(二)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罪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除外),且由罪犯在狱内服刑期间申请立项,独立或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且由罪犯在狱内服刑期间独立或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
第三条 认定罪犯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遵循依法、严格、公开的原则,实行办案终身负责制。
第四条 省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分别成立罪犯立功、重大立功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领导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狱内侦查、生活卫生、劳动改造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领导任主任。省监狱管理局和监狱罪犯立功、重大立功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7人。
第五条 监区在认定罪犯具有立功、重大立功时,应当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集体评议,提出建议;监区应当将拟认定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名单及具体事实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区应当立即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复核结果。
完成公示程序后,由监区长在《罪犯立功(重大立功)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区印章后,报监狱狱政科审核。
第六条 监狱狱政科收到拟认定罪犯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初审:
(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事实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是否符合法定立功、重大立功情形。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拟认定罪犯“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重大立功表现的,除符合重大立功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对下列材料进行审查:
(一)提供设计图纸、资料等原始记录证明;
(二)将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过程形成日志;
(三)获得专利的需提供专利证明书。
第八条 对因检举揭发狱内犯罪的罪犯拟认定立功、重大立功的,其材料中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和终审法院对被检举揭发罪犯的犯罪事实的判决(裁定)书。
对因检举揭发狱外犯罪的罪犯拟认定立功、重大立功的,其材料中应当附县级以上公安(检察)机关出具的公函、证明材料和终审法院对被检举揭发罪犯的判决(裁定)书。
第九条 监狱狱政科对拟认定罪犯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材料初审后,应当出具初核意见,并由狱政科长在《罪犯立功(重大立功)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狱政科印章,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请监狱罪犯立功、重大立功评审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 监狱分管领导应召集监狱罪犯立功、重大立功评审委员会对狱政科审查提交的罪犯立功、重大立功案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评审意见,出具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审核时,应邀请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由检察官在《罪犯立功(重大立功)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驻监检察室印章。评审委员会审核罪犯是否具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重大立功表现时,可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咨询。
第十一条 监狱罪犯立功、重大立功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应当将拟认定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名单及具体事实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应当立即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复核结果。对因检举揭发认定立功、重大立功的罪犯名单及具体事实不宜公布的,可以不予公示并将有关材料存入档案。
完成公示程序后,由监狱分管领导在《罪犯立功(重大立功)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罪犯立功、重大立功评审委员会印章,并将拟认定罪犯具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评审报告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第十二条 监狱长办公会由监狱长主持召开。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罪犯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由监狱长在《罪犯立功(重大立功)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
第十三条 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罪犯具有立功(重大立功)的,应当在审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罪犯立功(重大立功)审批表》(一式两份)和有关证据材料、会议记录(复印件)一并报省局狱政处备案审查。
第十四条 省局狱政处收到监狱报送的罪犯立功、重大立功案件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充有关材料或做出说明。审查无误后,由狱政处长在《罪犯立功(重大立功)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加盖省局狱政处公章。
第十五条 经省局狱政处审查的罪犯立功、重大立功案件,报请省局分管领导召集省局罪犯立功、重大立功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批,评审委员会审定罪犯具有立功、重大立功的,由省局分管领导在《罪犯立功(重大立功)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加盖省局罪犯立功、重大立功评审委员会公章。
第十六条 罪犯立功、重大立功审批后,由省局狱政处将《罪犯立功(重大立功)审批表》等材料发还监狱存档。
第十七条 监区民警集体研究会议、监区长办公会议、监狱罪犯立功、重大立功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长办公会议、省局狱政处会议、省局罪犯立功、重大立功评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逐人签名,存入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 监区负责收集、整理罪犯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据材料,并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监狱狱政科对监区呈报的罪犯立功、重大立功案件的材料完整性、程序合法性负审核甄别责任;监狱罪犯立功、重大立功评审委员会成员对罪犯立功、重大立功案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及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负责;驻监检察室对罪犯立功、重大立功案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监狱长办公会成员对呈报罪犯立功、重大立功案件的决定负责;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对监狱提交的罪犯立功、重大立功案件材料完整性、程序合法性负审核甄别责任;省监狱管理局罪犯立功、重大立功评审委员会成员对罪犯立功、重大立功案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及评审委员会审核结果负责;省监狱管理局分管领导对罪犯立功、重大立功决定负责。
第十九条 省监狱管理局委托沙洋监狱管理局审批其所辖监狱罪犯的立功案件并报省监狱管理局备案(参照上述审批程序),罪犯重大立功案件上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条 办理罪犯立功、重大立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监狱相关民警在办理罪犯立功、重大立功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不如实向省局上报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2.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的;3.违反规定程序办理罪犯立功、重大立功案件的;4.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5.利用办理罪犯立功、重大立功案件的便利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违规办理罪犯立功、重大立功案件的其他行为。
省局相关民警在办理罪犯立功、重大立功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办理罪犯立功、重大立功案件的;2.因工作疏忽,造成不良后果的;3.违反规定程序办理罪犯立功、重大立功案件的;4.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5.利用办理罪犯立功、重大立功案件的便利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违规办理罪犯立功、重大立功案件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罪犯立功审批表
2.罪犯重大立功审批表
3.罪犯立功、重大立功评审委员会会议记录表
附件1
罪犯立功审批表
单位: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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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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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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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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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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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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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 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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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刑期起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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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 变动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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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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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刑期起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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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 立功 主要 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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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区 意 见 |
监区长: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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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 政 科 意 见 |
狱政科长: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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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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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监 检察室 意见 |
驻监检察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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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长办公会议意见 |
监狱长: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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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 狱政处意见 |
狱政处长: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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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罪犯立功重大立功评审委员会意见 |
省局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
附件2
罪犯重大立功审批表
单位: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民族 |
|
文化程度 |
|
罪名 |
|
原判 刑期 |
|
原判刑期起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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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 变动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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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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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刑期起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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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 重大 立功 主要 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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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区 意 见 |
监区长: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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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 政 科 意 见 |
狱政科长: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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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罪犯立功重大立功评审委员会意见 |
监狱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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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监 检察室 意见 |
驻监检察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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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长办公会议意见 |
监狱长: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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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 狱政处意见 |
狱政处长: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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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罪犯立功重大立功评审委员会意见 |
省局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
附件3
罪犯立功、重大立功评审委员会会议记录表
单位:
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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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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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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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 会 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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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过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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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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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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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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