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监狱管理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4-02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监狱管理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

《省监狱管理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楚垣集团公司,局机关各处(部)室:

为了规范局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现将《省监狱管理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3月28日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局机关及局直属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障各项工作的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任务:

(一)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保障局机关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

(二)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局机关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局机关及局直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局机关的各项财务活动由局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财务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党、团费、工会经费由归口部门管理,单独核算,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局机关预算是根据局机关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法定程序批复后,作为局机关收支的法定依据。

第五条  预算编报和审批。各处室根据省财政厅预算编制工作要求、职责分工和年度工作计划,测算、提出下年度支出计划。局财务装备处汇总,经预算编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审核和专家评审,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草案,经局党委集体审议通过后报送省财政厅。

按照有关规定需履行特定立项审批的项目,如节庆论坛会展活动、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必须履行必要的前置审批程序。

第六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按照规定属于购置新增资产的支出,应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八条  预算分解和执行。局机关各处室是本部门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根据省财政厅批复分解下达的处室预算,并对其相关的收支预算执行负责。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项目实施部门应提前提出实施计划。

局机关应当严格有效执行预算,不得超预算支出。大额资金使用,由处室提出申请,财务部门定期汇总报局党委决策。

第九条  预算调整。支出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因上级要求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预算的,应首先从本处室项目经费中调整解决。确需追加预算的,由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预算调整申请,财务部门根据资金情况和相关规定会签,按程序报批后调整预算。

(一)调增预算办理程序。年初预算内,调增预算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处室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会签,经业务分管局领导审签,财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执行;调增预算在5万元(含)以上的,经业务分管局领导和财务分管局领导审签,报局党委研究。

(二)调减预算办理程序。当年预算不需执行应调减,由处室提出申请,财务部门会签,业务分管局领导和财务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涉及资产和政府采购事项调整,还需分别申报资产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待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

第十条  预算绩效管理。项目预算处室是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负责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实施和绩效评价。

局财务部门负责对各处室预算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监控。除特殊原因外,对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较多的处室,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根据财政部门批复意见,相应压缩该处室预算总额。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  局机关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由局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收入不入账、账外设账、严禁私设“小金库”。局机关的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局机关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局机关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局机关的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按事权实行归口管理。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支出用途。

第十四条  严格财务支出票据管理,明确票据责任主体。财务支出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对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处室负责对报销凭证签署审核意见,承担相应领导责任;财务部门作为财务管理部门,负有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支出,除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在报销时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严格往来款项管理。局机关应当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借款管理。局机关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民警、职工个人办理借款;特殊情况需个人借款的,经所在处室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应及时办理报账还款手续,借款期限一般不应超过6个月,逾期逐月从工资中扣回。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申请。经费支出报销实行预算计划审批。在下达的预算内,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交财务部门审核,报分管业务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支付申请。经费执行预算经审批后,经办部门可在批复额度内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实施进度,办理支付申请。

会议、培训、差旅、公务接待等事项应履行事前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支付审批。授权审批,一次性支付在5000元(不含)以下预算内支出,授权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付在5000元(含)以上预算内支出,由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审批。一次性支出超过5万元(含)的预算内支付,由财务装备处定期汇总报局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条  支付复核。财务部门应当对支付申请及各类单据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复核票据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列入预算、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规。财务装备处负责人负责复核审批。

第二十一条  办理支付。财务人员复核支付金额,按照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及时准确登记账簿。

第二十二条  超预算及未列预算的财务支出审批。因超预算及未列预算需要进行预算调整安排的支出,事前需一事一议,按照程序办理调整预算手续后实施。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规范、节俭、效能,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有机结合的原则。加强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建设,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财务部门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申请预算并批复年度购置计划;按照权限审核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机关资产实物管理,主要职责是:编报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承担固定资产验收、登记、配发、维护、调配、回收、处置、清查等日常管理;负责设置和登记实物明细账(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更新资产及使用管理信息;定期对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确保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

机关各处(部)室负责本部门占用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主要职责是:确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承担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精心保管和合理使用固定资产;根据工作需要和资产状况,提出固定资产的配置、处置申请。资产使用人工作变动时,应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程序。

建立健全局机关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未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新增固定资产,由处室根据本部门资产存量、人员及职能增减变动情况、配置标准和工作需求提出申请,由机关服务中心根据局机关资产存量及配置标准,审核汇总编制资产配置需求,财务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实际配置时,通用办公家具及设备由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分批组织配置。

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原则,定期清查盘点对账,做到账卡实相符,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资产处置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机关服务中心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照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六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局机关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省政府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局机关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第二十七条  全面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落实政府采购责任分工。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处室具体负责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依据预算批复及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采购申请,编制采购项目需求;依据合同执行情况提出验收申请,配合办理履约验收手续。

财务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职责是:汇总编制、下达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下达政府采购计划;依据中标通知书、合同及业务部门申请,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支付申请;监督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事项。

政府采购办公室具体执行局机关政府采购活动,主要职责是:参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计划;依法选择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依规开展局机关内部采购项目的评审实施工作等。

第二十八条  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处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资产配置情况,编制采购预算,报分管领导审批,根据省政府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局机关采购限额标准,经财务部门、采购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审核,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纳入机关年度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财务部门对批复的预算进行分解细化,下达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中,按照“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工作流程,切实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

第二十九条  规范采购实施流程。

采购申报程序。经办处室根据批复的采购预算,提出资金预算及采购申请,报财务部门审核。                      

采购实施程序。采购办根据财务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按照规定实施采购。

验收结算程序。采购办组织验收;经办处室根据验收报告提出资金支付申请;财务部门根据采购预算、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获得相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资金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二条  局机关建设项目由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根据批复的概算和项目实际资金需求编制年度预算。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局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和工程进度等因素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

 

第八章  经济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除小额即时结清外,财务收支应当以签订的书面经济合同为依据。

第三十七条  合同要约。经授权,合同由各承办处(部)室负责谈判、文本起草和会签。

第三十八条  合同审核和会签。局办公室对经济合同实行统一审核,负责合同的形式要件合法、合规性审核。

合同应经局办公室、财务、审计等部门会签。对于影响重大、涉及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合同订立和履行。各承办处(部)室对外签订合同应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不得签订无代理权和超出代理权权范围的合同。合同签订后,承办处(部)室负责跟踪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记录台账并协商纠纷处理事宜。

第四十条  合同印章管理。局办公室根据各承办处(部)室提供的合同会签单、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书办理用印手续。

所有经济类合同应盖“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局办公室专人保管。

第四十一条  合同档案管理。各合同业务相关处室应加强经济合同档案管理,每年底将履行完毕的合同档案整理成册,按档案管理要求移交局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  局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各业务部门提交的合同原件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三条  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根据《会计法》规定,财务机构、财务人员是办理会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主体。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经济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四十五条  信息公开。除涉密信息外,局机关预决算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在局机关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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