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监狱提请罪犯假释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5-14
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监狱提请罪犯假释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沙洋监狱管理局,各监狱、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为充分发挥假释功能,依法推进假释适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我局制定了《监狱提请罪犯假释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书面报省监狱管理局。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5月8日

监狱提请罪犯假释工作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假释在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30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鄂高法〔2017〕26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假释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监狱提请罪犯假释,既应考察罪犯在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也应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判决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等因素。

第二条  对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罪犯,优先适用假释。

第三条  适用假释,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办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依法确定适用假释的对象和范围,严格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依法推进假释适用。

(二)坚持公正公开。做好假释相关公开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办理假释的条件、标准、程序、结果,以公开促公正。

(三)坚持宽严相济。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据,对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依法从宽掌握;对生效裁判认定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罪犯应从严掌握。

(四)坚持按规定评估。办理假释案件应当经过“没有再犯罪危险”评估。

第四条  办理罪犯假释,严格依照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3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法接受检察监督,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办理罪犯假释。

第二章 提请罪犯假释的条件

第五条  提请罪犯假释,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三)符合法定起始时间、间隔时间要求;

(四)通过“没有再犯罪危险”评估。

第六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涉黑涉恶性质犯罪中的非领导者和骨干分子;

(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

(四)犯有数罪的;

(五)毒品再犯;

(六)多次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罪犯;

(七)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

第八条  对下列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

(一)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

(二)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四)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

(五)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

(六)因丧偶或者配偶被判刑等,有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确需罪犯本人抚养的;

(七)罪犯的直系亲属、配偶生活不能自理,确需罪犯本人照顾的;

(八)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第九条  罪犯减刑后又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获得考核期内考核总月数除以6的表扬个数(取整数部分)。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未减刑,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予以假释,但考核期内应获得考核总月数(不含入监教育期间)除以6的表扬个数(取整数部分)。

第十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十年的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并且剩余刑期在两年以内的,优先适用假释。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并且剩余刑期在两年六个月以内的,优先适用假释。

第三章 “没有再犯罪危险”评估

第十一条 罪犯“没有再犯罪危险”评估按照“罪犯心理评估”“罪犯改造状况评估”“罪犯假释社会调查评估”三步骤依次进行。

(一)罪犯心理评估

对初查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监区提出申请,监狱教育改造科(服刑指导中心)及时组织进行心理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材料。

对心理因素严重异常的罪犯终止“罪犯改造状况评估”和“罪犯假释社会调查评估”。

(二)罪犯改造状况评估

监区包管民警、办案民警依据平时教育管理的情况,结合查阅改造表现档案材料、个别谈话、罪犯心理评估报告、罪犯自评材料等方式,逐项查明《罪犯改造状况评估量表》(见附件)各因子项,经监区长办公会讨论确认选项与分值,填写评估量表,形成评估意见。

(三)罪犯假释社会调查评估

刑罚执行科核查监区评估材料,对《罪犯改造状况评估量表》综合得分不满50分的,制作《罪犯假释委托调查函》,明确调查对象、调查内容、回复时间等,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社会调查评估未通过的,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  罪犯“没有再犯罪危险”评估由监狱组织,批量进行。

第十三条  《罪犯改造状况评估量表》综合得分作为监区提请假释的重要技术参数,六个月内有效。

《罪犯改造状况评估量表》综合得分不满50分的,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可以提请假释;《罪犯改造状况评估量表》综合得分50分以上的,一般不予提请假释。

第四章 法律监督

第十四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罪犯假释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狱应当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监狱对检察院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假释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假释的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罪犯假释社会调查评估意见”附入罪犯假释卷宗,移交法院。“罪犯心理评估”“罪犯改造状况评估”附入罪犯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附件

罪犯改造状况评估量表

     监区        罪犯姓名:            填表时间:

项目

序号

因素

权重分

选项及分数分配

选项

得分

主体因素20分

1

犯罪年龄

2

A、35岁以下(2.0)   B、36—50岁(1.4)   C、51以上(0.1)

2

出狱年龄

1.6

A、18-35岁(1.6)   B、36—50岁(1.0)   C、51以上(0.1)

3

居住地

1.2

A、城市(0.5)   B、城乡综合部(1.2)   C、农村(0.2)

4

前科劣迹

2.4

A、无前科劣迹(0)  B、1次(1.5)  C、2次(2.0)  D、3次及以上(2.4)

5

是否连续

犯罪

2.4

A、是(2.4)  B、否(0)

6

单独犯罪或共同犯罪

2

A、单独犯罪(0.5)  B、共同犯罪(2.0)

7

不良嗜好史

2.8

A、赌博(2.5) B、酒后滋事(2.5) C、吸毒(2.8)D、不良交友(2.5)  E、其它(1.4) F、无(0)

8

罪名

2

A、盗窃(2.0)  B、抢劫抢夺(1.6)  C、诈骗(1.0) D、毒品(2.0)  E、职务犯罪及其他(0.1)

9

实际执行

刑期

2

A、3年以下(1.7) B、3—5年(2.0)   C、5—7年(1.5) D、7—10年(1.0) E、10年以上(0.3)

10

文化程度

1.6

A、小学以下(0.1) B、小学(0.8) C、初中(1.6) D、高中(0.5) E、大专及以上(0.1)

主观方面25分

11

犯罪动机

3.5

A、报复(3.0)  B、图财(3.5)  C、淫欲(0.5)  D、其它(0.1)

12

犯罪预谋

3

A、长期谋划(3.0)  B、偶犯或被害人有过错(0.1) C、一时冲动(2.0)

13

认罪悔罪

情况

3

A、认罪且悔罪表现明显(0)  B、认罪但无具体悔罪表现(3.0)

14

财产刑执行情况

1.5

A、没有判处或执行完毕(0)  B、部分履行(0.5)  C、未履行(1.5)

15

遵规守纪

2.5

A、从未违纪(0)  B、曾扣分但主观恶性小能改正(0.5) C、扣分 ,主观恶性大,不能改正(1.6)  D、1次处分(2.0) E、2次以上处分(2.5)

16

功利思想

表现

2.5

A、无利不起早做事讲报酬(2.0) B、只要结果有利不管手段是否正当(2.5)C、平时与事无争触犯个人利益就斤斤计较(2.0) D、不明显(0)

17

接受教育

2.5

A、自发参加监狱组织外的学习(0) B、能全部参加监狱学习(0.1) C、未能全部参加监狱学习(2.5)

18

接受劳动

改造

2.5

A、积极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0) B、能完成劳动定额(0.1) C、基本完成定额(0.6) D、经常完不成定额(2.5)

19

与干警相处情况

2

A、尊重干警汇报思想反映情况客观(0) B、注意靠拢干警,能反映情况不主动汇报思想(1.0) C、企图拉关系套近乎多捞好处(1.6) D、对干警教育反感不服从管理甚至有顶撞史(2.0)

20

与同犯关系

2

A、是非观念强与表现好同犯接触(0) B、独往独行不与他人接近(0.8)C、重义气是非不分经常与落后罪犯接触(1.6) D、心胸狭窄报复心重与他犯关系紧张(2.0)

心理因素15分

21

暴力倾向(COPA)

1.8

A.60-90(1.8)  B.40-59(1.0)  C.0-39(0)  

22

说谎性

1.5

A.4-8(1.5)  B.0-3(0)  

(COPA)

23

犯罪思维模式(COPA)

2.1

A.60-90(2.1)  B.40-59(1.0)  C.0-39(0)  

24

乐群性

1.2

A.7-10(1.2)  B.4-6(0.5)  C.1-3(1.2)  

25

敢为性

1.5

A.7-10(1.5)  B.4-6(1)  C.1-3(0.5)  

26

持强性

1.5

A.7-10(1.5)  B.4-6(1)  C.1-3(0.5)

27

自律性

1.8

A.8-10(0.5)  B.4-7(1)  C.1-3(1.8)

28

紧张性

1.5

A.7-10(1.5)  B.4-6(0.5)  C.1-3(1.5)

29

内向型与

外向型

0.9

A.7-10(0.9)  B.4-6(0.5)  C.1-3(0.9)

30

适应与焦虑性

1.2

A.7-10(1.2)  B.4-6(0.5)  C.1-3(1.2)

客观方面40分

31

成长经历

3.7

A.长期待业(3.4)  B.辍学(1.5)  C.拘留教养强戒服刑经历(3.7)  D.无以上情况的(0)

32

家庭经济

状况

3.1

A.一般(0.8)  B.富裕(0.6)  C.困难(3.1)

33

同案犯情况

2.4

A.是熟人或同学、邻居,多次合伙作案 (2.4) B.偶尔结伙(1.0)  C.无同案(0.5)

34

原受害人

情况

1.9

A.不谅解(1.9)  B.不知是否谅解(1.0)  C.已谅解(0.1)

35

服刑期间职业技术教育

1.9

A.学过没发证(1.0)  B.没学过(1.9)  C.学过发给证书(0)

36

监区摸排

情况

2.8

A.危险犯(2.8)  B.落后层(2)  C.中间层(1.5)   D.积极层(0.1)

37

接受全日制义务教育

情况

2.4

A.高中及以上(0.5)  B.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没上高中或中专(1.0)  C.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初中未毕业(2.4)  D.小学即辍学(2.0)

38

家庭教育方式方法

3.1

A.经常耐心教育(0.1)   B.简单粗暴(3.1)   C.溺爱(1.2)  D.漠不关心(1.8)

39

服刑期间劳动改造情况

2.4

A.除节假日外每天都有劳动任务(0)  B.一半时间劳动,一半时间学习(0.1)  C.偶尔安排劳动(2.0)  D.基本没有劳动任务(2.4)

40

服刑期间当地政府部门来监教育

情况

1.9

A.居住地政府部门来监个别帮教过(0.1)  B.居住地政府部门来监集体帮教过(0.6) C.没来过(1.9)  D.来过但没有解决问题(1.3)

41

家属亲友来监会见通讯情况

3.1

A.经常通讯或会见(0)   B.较长时间通讯或会见一次(0.5) C.偶尔通讯或会见(1.0)   D.没来过或无通讯(3.1)

42

刑释前出监教育

1.9

A.监狱集中两个月以上教育(0) B.在监区进行两个月以上集中教育(0.6)C.在监区进行不足两个月专门教育(1.5)  D.没有专门教育(1.9)

43

家庭成员

情况

3.1

A.父母离异丧偶单亲家庭(2.0) B.家庭成员有前科劣迹或正在押(3.1) C.本人有配偶但关系紧张(3.1)  D.本人离异无子女或前妻(夫)带走(2.0) E.无亲属或有亲属无联系(2.5) F.无不良情况(0)

44

服刑期间学历教育情况

1.3

A.取得初中文化补习结业证书(0.5) B.取得小学、扫盲结业证书(1.0)  C.取得高自考多科目结业(0)  D.初中以下学历没有获得任何结业文凭(1.3) E.初中以上学历没有获得任何结业文凭(0.8)

45

身体健康

状况

1.5

A、良好(0.1)  B 、一般(0.5) C、较差,有严重的慢性病、传染病(1.5) D、生活基本不能自理(0)

46

具保人情况

1.5

A.直系亲属具保(0) B.旁系亲属或具保(0.5)  C.他人具保(1.5)  

47

是否具有从宽假释情形

1

A.有(0)   B.无(1)

48

是否具有从严假释情形

1

A.有(1.0)   B.无(0)

项目

主体因素

主观方面

心理因素

客观方面

总分

(20分)

(25分)

(15分)

(40分)

100分)

得分

监区评查小组民警签名:            

监区长签名: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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