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监狱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1-09
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监狱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监狱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沙洋监狱管理局,各监狱、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为进一步规范监狱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能,省监狱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了《湖北省监狱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

    202018

湖北省监狱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监狱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能,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狱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全省监狱系统经省发改委审批或由省发改委委托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的投资建设项目,适用于监狱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及维修改造项目。各监狱(所)党委按照“放管服”等规定自行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管理是指对监狱基本建设项目策划、审批、规划、招标、实施、验收和保修等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专业活动。

 

第二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四条  全省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集体研究,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严格执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凡是新建、迁建、撤销监狱,须按《监狱法》规定报司法部批准。已批准列入全国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应由省人民政府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安排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实施。

第五条  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改投资〔2018〕389号)要求,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包含以下前置审批条件: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审查意见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报建等建设项目准备工作。

第六条  监狱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等应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和咨询单位编制完成,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文件资料应齐完整。 

第七条  监狱基本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应按照《监狱建筑设计标准》和《监狱建设标准》规定的选址条件和用地标准,依法办理规划和土地等国家规定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  项目设计管理

 

第八条  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监狱建筑设计标准》和《监狱建设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项目的设计要从正确履行监狱职能出发,突出监狱监管改造功能,厉行节约,并与地方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水平相协调。要严格控制监狱行政办公用房规模和标准,严禁超规模建设和超标准装修,严禁搭车建设楼堂馆所。

第九条  项目单位在制定设计方案时要充分听取监区和职能科室的意见,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均应由各项目单位组织监区和职能科室集体研究。相关职能科室应结合单位实际,向局对应职能处室征求意见,最终形成切实可行的监狱设计方案,经监狱(所)党委集体研究通过后上报省监狱管理局党委研究审定。

第十条  监狱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要做到整体规划、功能齐全。监狱的罪犯生活区、罪犯劳动改造区、警察行政办公区、武警营房区等功能分区要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

第十一条  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以及总平面规划,落实供水、供电、供气、排水、排污等建设条件。项目单位应组织监狱相关部门,根据《监狱建筑设计标准》和《监狱建设标准》有关要求,提出满足节能、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委托具备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确定建筑方案、结构方案和总投资概算。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批准确定的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完成平面规划设计、竖向设计、水电气配套工程设计,以及单项工程平面、立面、剖面图等设计。按照国家现行计价概算定额,结合地区自然环境和地方市场信息价格,编制建设项目建安工程、水电气工程、室外工程、安防监控工程等概算并作为报送审批的依据。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  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应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成果进行深化,对玻璃幕墙、钢结构、装饰装修及监狱安防配套设施等项目应同期一次性设计。施工图设计应满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深度及监狱使用功能需要,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项目单位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对照《监狱建筑设计标准》和《监狱建设标准》认真审核施工图,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根据施工图和图纸审查意见,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并要求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完善。

第十四条  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应执行限额设计,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总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总投资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单位应编制施工图预算并与批复概算对比,施工图预算超过批复概算的,应调整设计方案,重新进行施工图设计。项目单位在设计招标文件及设计合同中应明确限额设计的具体内容、要求和违约责任。

 

第四章  项目概算管理

 

第十五条  投资概算由项目审批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或组织专家评审后核定。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含装饰装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基本预备费等。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十六条  经核定的概算作为项目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单位和代建、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参建单位应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和省发改委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省监狱管理局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各项目单位的业务指导,督促各项目单位有关部门正确履行概算控制职责。各项目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并将检查情况报告省局,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是概算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投资都必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按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监狱基本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统计表》(附)。

第十九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建设单位要加强监管,防止代建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批复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阶段,编制的概算确实因实际需要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10%的,须经项目审批单位同意后,由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审批后方可再报批初步设计。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事前向项目审批单位报 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申请调整概算。

第二十五条  申请调整概算,应严格按照《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执行,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文本(含概算)和批复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工程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安全责任制,完善项目廉政机制。

第二十七条  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建市〔2015〕35号),明确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全过程进行组织、管理、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明确岗位职责,配备专业人员,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监狱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按照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项目单位应要求监理单位全面落实监理责任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监狱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等活动都应依法签订合同,各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到场签订合同。各类合同文本应选用国家部门发布或地方政府允许使用的标准范本文件,应明确项目工期、质量要求、结算方式、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严格实行质量安全责任制。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终身制,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各方主体建立责任档案,签订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责任内容,强化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严格落实项目廉政责任制。按照廉政责任制要求,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单位应签订工程建设廉政保证书,自觉遵守廉政纪律,承诺在项目建设中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的规定。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  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应实行跟踪审计,具体规定由省监狱管理局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项目验收备案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  监狱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备案应按照《湖北省监狱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第三十  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单位应组织进行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和整体项目预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项目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机关)备案。

第三十  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应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备案后,按照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新(迁)建监狱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司狱字120号)规定的程序,组织关押验收,关押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  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和《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等相关行业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并将验收合格的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三十  项目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验收备案手续后按照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手续。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  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对全省监狱系统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执行项目审批程序、是否规范项目设计程序、是否严格控制项目概算、是否落实基本建设制度、是否进行项目验收备案等方面内容。

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况对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投标或招投标程序不规范的。

(四)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未执行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制度的。

(五)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其它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  承担监狱基本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违规行为或过失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追偿,并商请有关部门建立不良记录纳入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第四十  项目单位工作人员在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  本办法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如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规章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规章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  本办法自2020年1月8日起施行,原《湖北省监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鄂监发〔2016〕18号同时废止。

 

附件:监狱基本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统计表

 

 

 

 

 

 

 

 


附件

监狱基本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统计表

项目名称:                                                               单位:万元                    

序号

工程和费用名称

初步设计(发改委审批)

施工图预算

招标控制价

中标价

(合同价)

工程变更后

预算造价

备注

建筑面积

概算投资

建筑面积

预算造价

















































































项目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相关附件: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