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监狱建设项目概算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1-02
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监狱建设项目概算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监狱

建设项目概算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沙洋监狱管理局,各监狱、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为积极落实十届省委巡视整改大检查通报情况的整改,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监狱建设项目概算控制管理工作,省监狱管理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北省监狱建设项目概算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12月27日

 

 

湖北省监狱建设项目概算控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狱建设项目概算控制管理,提高预算内投资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鄂发改规〔201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全省监狱系统经省发改委审批或由省发改委委托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概算是指项目从筹建至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全部费用的文件,由项目审批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评审和核定后明确批复。

第四条  经核定的概算一般不得突破,但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可以向原概算审批单位(省发改委或省监狱管理局)申请调整概算。

第五条  项目单位(即各监狱)是概算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履行项目概算控制主体责任,省监狱管理局履行项目概算控制监管责任。

 

第二章  概算控制职责

 

第六条  省监狱管理局组织各监狱签订《项目概算控制责任书》,各监狱应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严格将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总概算以内。

第七条  省监狱管理局机关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各监狱的业务指导,督促监狱各有关部门正确履行项目概算控制职责。各监狱应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并积极接受省监狱管理局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各监狱履行项目概算控制主体责任。

监狱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班子成员应落实“一岗双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项目概算控制工作情况。根据项目实际,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在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投资都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概算执行。

监狱基建部门组织各参建单位签订《项目概算控制责任书》,报省监狱管理局备案,同时每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

监狱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加强对项目进度和预算执行的检查,严防超进度付款、超合同付款和超概算付款,有效控制项目概算。

监狱审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审计制度,加强对跟踪审计单位的管理,督促跟踪审计单位依据合同认真履职,落实项目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有效控制项目概算。

监狱纪委监察部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应协助党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强化项目建设监督,推动形成工作合力。结合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实际,监督基建、财务、审计等部门依法依规履行项目概算控制职责,对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项目超概算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监狱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代建单位按照与监狱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项目参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批复文件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十条  凡属省发改委及上级机关审批的800万元以上投资建设项目,所有概算调整等事项均须上报省发改委及上级机关审批,省监狱管理局和各监狱无权批准;省监狱管理局经授权审批的1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投资建设项目也必须从严控制概算;各监狱党委自行审批的100万元以下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控制概算。

 

第三章  概算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各监狱应加强项目前期阶段造价管理。

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在立项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依据《监狱建筑设计标准》和《监狱建设标准》及有关规范要求,委托资质良好、信誉度高、专业性强的机构客观、科学、全面地编制项目投资估算,确保投资估算有效性,保证项目投资估算起到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作用,为编制项目概算提供有效依据。

第十二条  各监狱应加强设计阶段造价管理。

充分做好项目勘察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项目总投资进行初步设计,必要时应请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

积极推行限额设计,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总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

设计文件应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编制,避免出现缺项、漏项、高估冒算、估价过高等问题。

第十三条  各监狱应加强施工阶段造价管理。

强化工程施工的招标管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中标价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之内。强化工程施工的结算管理,充分发挥中标价对结算价的约束作用,施工合同价及合同价的调整必须控制在概算之内。

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实施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必须严格按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变更设计和工程量签证,造成合同失约和投资失控。

建立严格的设计变更制度,杜绝不负责任的设计变更和“先干后变、先变后算”的现象,设计变更前必须进行工程量及造价增减分析。建立规范的签证审批制度,加强现场签证的研究和评审,对重大的现场签证,必须建立分级审批和先报批后实施的制度。

确因技术、地质、监管安全等因素需要进行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的,设计变更累计增加投资在预算中建安造价3%范围内、现场签证累计增加投资在预算中建安造价2%范围内,且单项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增加投资未超过100万元的、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增加投资后未超过批复概算的,由监狱负责审批。超过上述规定的,监狱应报原审批单位(省发改委或省监狱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审批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  各监狱应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概算控制作用。监理单位应仔细审查施工图,对图纸中技术、经济方面不合理的问题,积极提出优化建议,避免施工阶段的返工和设计变更。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理制度,提高监理人员责任心,全面落实旁站监理、跟踪检查,认真审核项目施工方案,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问题。严格按合同约定审核工程进度付款计划,有效控制工程进度款支付。

第十五条  各监狱应充分发挥跟踪审计单位的概算控制作用。跟踪审计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查、监督、分析和评价,主要做好开工前审计、施工期审计、竣工结算审计等工作,重点做好施工期间现场管理、施工进度、材料进场、变更洽商等重要事项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项目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  各监狱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明确项目负责人,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树立全员额、全过程、全方位概算控制意识,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加大造价管理人员培训力度。

第十七条  各监狱应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招标代理、材料采购、变更签证等活动都应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条款应完备、细致、严谨,明确工期要求、质量要求、安全责任、结算方式、工程保修、违约处罚等。在资金支付尤其是在施工企业资金支付环节,应在分项考核的基础上实行总量控制,严防超进度付款、超合同付款和超概算付款等情况发生。

第十八条  各监狱应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项目的立项、可研、初设审批、建设管理信息(含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投标、征地拆迁、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资金管理、质量安全检查记录、交竣工验收记录等)、参建单位和参建人员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概算控制责任

 

第十九条  经省发改委或省监狱管理局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中核定的概算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各监狱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申请调整概算的,严格按照《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因各监狱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省监狱管理局将依纪依规按照职责权限对各监狱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况两年之内限批该监狱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进行设计、咨询、评估及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进行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者不负责任导致设计、咨询、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将其列入全省监狱系统黑名单,禁止其两年内从事全省监狱建设项目的设计、咨询、评估及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编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其追偿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项目超概算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各监狱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省监狱管理局将报请省发改委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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