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少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梁子湖省级湿地保护区规划修编工作的建议》(编号093号)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关注和关心,现对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我局支持梁子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调整工作
省级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由我局“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职能。目前,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职能已经移交我局。根据梁子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历史和现状,我局支持梁子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调整工作。前期,我局已组织专家对其调规进行了技术咨询和指导,并协助鄂州市政府与武汉市及江夏区政府对梁子湖调规相关事宜进行了沟通。
二、关于梁子湖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问题
根据此前国家关于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的有关规定,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可以进行调整的主要情形包括: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镇和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但自然保护区规划调整,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
2019年,中办和国办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自然保护地进行科学评估,将保护价值低的建制城镇、村屯和人口密集区域、社区民生设施等调整出自然保护地范围。”近期,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进一步细化了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调整的相关原则和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正在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研究提出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的指导意见,启动全省自然保护地调整优化前期工作。建议鄂州市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最新要求,将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调整纳入鄂州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的整体工作中,科学编制鄂州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妥善解决梁子湖保护区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冲突。
三、关于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问题
根据省委编办文件, 1992年,省编委批准设立省梁子湖管理局,为省农业厅所属事业单位,正处级,履行对梁子湖的管理职责。2007年12月,省政府下发《关于梁子湖管理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2008年4月,省编办印发《关于明确梁子湖管理局职责的批复》,进一步明确了由梁子湖管理局行使梁子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职能的体制。
根据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精神,今后,各类自然保护区均明确由林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针对梁子湖省级湿地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议鄂州市政府在与梁子湖管理局及原主管部门协商一致的基础下,提出梁子湖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调整设置的建议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和省委编办批准。
湖北省林业局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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