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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38号建议的答复
栏目:湖北省林业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15 加入收藏
省林业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38号建议的答复

周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全省苗木产业经营发展环境,推动我省苗木行业放管服改革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林业的关心、关注和重视及对优化全省苗木产业经营发展环境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省林业局组织相关处室对《关于优化全省苗木产业经营发展环境,推动我省苗木行业放管服改革的建议》内容进行了认真讨论,现答复如下:

一、对相关问题的解答

(一)关于苗木等同树木管理问题

受片面追求快速绿化效果和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大量采挖移植大树导致破坏植被、毁坏林地等现象,在移植过程中由于树木根系,枝干严重受损,加上长途运输等原因,树木移植成活率和保存率均难以保证,造成森林资源的严重损失和浪费。为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及自然生态环境,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86号),省林业局制定了《湖北省树木采挖移植管理规定》(鄂林规〔2014〕9号),其中第七条规定:“林权单位或个人采挖树木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新修订《森林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根据《森林法》苗圃属于林地,苗圃中苗木采挖移植应符合《森林法》要求,需办理相关的采伐许可。虽然对苗木经营者采挖、运输造成不便,为了更好的保护森林资源,在依法管理的同时为广大苗农做好采挖、运输方面的服务,减少不利因素。

(二)关于木材运输制度问题

为了维护木材流通正常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森林法》,我省印发了《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对木材运输作了规定。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木,是指各类木、竹及木竹制品,以及以木竹为原(燃)料、消耗木竹资源较多的林产品。具体品种由省人民政府规定。本条例所称木材流通,是指木材经营、加工、运输活动”。第十四条规定:“运输木材的货主或托运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一)省内运输木材的,持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北省省内木材运输证》;(二)运输木材出省的,持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省木材运输证》”。通过调研江西等省虽然出台了《凭证运输木材目录》也只是列出了原材、锯材、竹材、人造板、移植木、进口木材等大类,与我省规定相类似。根据规定木材运输须持有木材运输证。

(三)关于苗木管理问题

2015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种子法》修订案,新《种子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种子法》对于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市场积极作用,推动种子产业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按照新修订《种子法》的规定,从事苗木生产经营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建立生产经营档案,严格执行苗木质量、标签、检疫等各项管理制度。为此,国家林业局制定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等林木种苗管理制度。依法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解读过严、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问题,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简化办证手续,方便苗农办事,减轻苗农负担,促进苗木产业健康发展。

(四)关于苗木运输问题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3〕96号)文件精神主要是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我省已按照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上述文件中并没有涉及苗木运输方面的问题。根据《湖北省树木采挖移植管理规定》(鄂林规〔2014〕9号)第十一条规定:“运输采挖树木,应办理木材运输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采挖树木运输、经营(加工)的管理监督检查”,第(一)项“树木采挖后需要运输的,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木材运输证”,第(三)项“苗圃地自繁自育苗木胸径5厘米以上的,或从苗圃以外的林地上采挖的树木,经在苗圃短期栽植(或假植)后需运输的,应凭合法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根据以上规定苗圃中胸径5厘米以上的苗木运输应凭合法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

二、对相关建议的回复

(一)关于苗木采挖许可。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森林法》。新《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为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林业局制定了《湖北省树木采挖移植管理规定》(鄂林规〔2014〕9号),其中第七条规定:“严格实行凭证采挖移植树木。林权单位或个人采挖树木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注明‘树木采挖’项目,并建立专门的办证台账。采挖移植胸径5厘米以上树木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苗圃地和非规划林地上的树木除外”;第九条规定:“树木采挖作业设计书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实行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负责制。采挖移植胸径30厘米以上或树龄30年以上树木的,由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设计资质的单位参照有关技术规程进行作业设计。采挖移植胸径30厘米以下或树龄30年以下的树木,采用简易作业设计,简易作业设计必须载明采挖树种、采挖地点、采挖方式、采挖株数、树木胸径、移植地点、后期管理方式等”。因此,苗圃中苗木采挖移植需办理相关的采伐许可,采伐许可证可在“湖北省政务网”上进行网上办理。

(二)关于苗木运输管理。新修订《森林法》将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森林法》中已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等制度,根据实际情况木材、苗木运输将按照新《森林法》、《种子法》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出台《凭证运输木材名录》。即将正式实施的新《森林法》中已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制度,无需再出台《凭证运输木材名录》。

(四)关于省林业局网站开辟苗木管理类政策解答栏目。省林业局网站首页有“发布解读”栏目,里面包含“政策法规”、“政策解读”等子栏目,里面发布了《森林法》《种子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的政策解读。网站将继续完善增加政策法规、政策解读的相关内容,做好问题解答和政策指导工作,解答好人民群众反映的政策法规等问题。

湖北省林业局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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