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继续有效】关于规范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终止招标有关事宜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7-01
【工程建设】【继续有效】关于规范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终止招标有关事宜的通知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

关于规范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终止招标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终止招标行为,防止随意利用终止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损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经研究,现将规范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终止招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终止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书)后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终止招标的行为。

2.招标人应当做好招标前的计划和准备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不应当因重新调整招标标段划分、改变投标人资格条件和招标范围、招标项目基本信息不准确等原因而终止招标。

3.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招标项目所必须的条件发生变化(如项目审批、资金来源、规划许可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或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海啸、火灾、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罢工、骚乱)等非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工作不得不终止,无法继续招标的,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

招标人因自身原因提出终止招标的,应当谨慎。

4.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登录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点击菜单-招标业务-特殊情况-招标异常,录入拟终止招标的项目信息、上传《终止招标情况说明表》电子扫描件,在拟发布的终止招标公告中详细说明终止招标的原因。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中心工作人员对终止招标的要件(终止招标的原因)进行形式核验。对未载明终止招标原因的,告知其需载明终止招标原因;对已载明终止招标原因的,予以通过,系统自动发布终止招标公告。

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对终止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招标人发出终止招标公告后,收取了投标保证金的,应同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7.本通知发出后,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8年8月1日发布的《进场交易项目终止招标有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废止。

特此通知。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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