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栏目: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7-29
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代理服务行为,自觉遵守省电子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维护良好的进场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率,践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交易(采购)中心项目进场交易相关规定制定本公示办法。

二、主要内容说明

1.“(一)未正确录入项目注册、招标方案等信息,经提醒退回修改后再次出现错误的;”是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第二次提交项目信息时,就第一次退回时指出的问题不作修改或修改后仍然错误的。

2.“(二)未按规定使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是指未按照行业分类选择相对应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3.“(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出后,擅自终止招标的;”是指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招标项目所必须的条件发生变化(如项目审批、资金来源、规划许可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或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海啸、火灾、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罢工、骚乱)等非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工作不得不终止,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

4.“(五)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变更,未同步在系统中变更场地预约的;”是指以澄清或答疑方式修改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时,系统并没有真正自动修改其截止时间,只有在变更场地预约时间后,系统才会相应修改其截止时间,所以在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变更后,必须同步在系统中变更场地预约时间。

5. “(十)招标异常未在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招标异常手续的;”是指项目因招标失败或终止时未及时在电子交易平台办理相关手续的。


《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异常行为公示办法(试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1.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招标投标质量和效率。

2.促使投标单位在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投标活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心电子交易平台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说明

1.“(一)在交易主体注册时填写的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营业执照、基本账户信息等不一致,退回后再次填写错误的;”是指投标人在第二次提交项目信息时,就第一次退回时指出的问题不作修改或修改后仍然错误的。

2.“(二)提交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不按规定时间解密的;” 是指投标人递交了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在开标规定的30分钟内不解密投标文件,严重影响开标的效率。

3.“(三)通过资格预审后,不提交投标文件的;”是指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后不参加投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投标人异常行为公示的重点。

4.“(四)-(九)”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5. “(十二)中标人提交归档的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的。”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对上述行为中涉嫌违法违规的,除了中心记差错行为外,将上报有关监督部门。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中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省交易(采购)中心按照《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对所有进场交易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了“一标一评”, 但在实际考评过程中,管理办法中评标专家履职行为清单可操作性有一定局限性。为进一步规范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中的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省交易(采购)中心将出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中差错行为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公示办法》)列入2020年工作要点。

二、内容解读

《公示办法》共10条,第一条至第四条阐述了制定《公示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等。第五条明确了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差错行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也是《公示办法》的重点,共列了14款负面清单,其中:第1款、第2款主要针对评标专家在语音通知时承诺来参加,迟到30分钟以上或未来参加评标且不告知的情形,这种情形较多,也是公示的重点;第3款主要针对个别评标专家到达评标现场后,以评标任务重或单位临时有事等非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活动的情形;第4款、第6款主要针对个别评标专家不服从评标现场管理的情形;第5款主要针对个别评标专家未及时在评标专家库变更工作单位信息的,导致评标专家因回避补抽耽误评标的情形;第7款主要针对个别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独立评审,抄袭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结果的情形;第8款主要针对评标委员会不认真履行评标职责,导致被责令改正或重新评标的情形这种情形每年有30多次,也是公示的重点;第9款主要针对评标委员会对主管部门或综合管理部门因评标委员会评审错误,作出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情形;第10款主要针对个别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束后,超出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向招标人(招标代理)额外索要劳务费的情形;第11款主要针对个别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关联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参与评标后因需回避导致项目复评的情形;第12款主要针对个别评标专家评标未结束便擅自离开评标现场的情形;第13是保密要求,主要针对个别评标专家评标结束后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情形; 第14是兜底条款,针对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情形。第六条至第八条明确了公示的主要内容、公示时间要求、公示前提醒谈话等内容。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公示办法》由省交易(采购)中心负责解释和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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