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以及《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及配套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政策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修订《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调整待遇享受政策。一是扩大待遇享受范围,将中度失能人群纳入长护险保障范围,月支付限额标准中度失能为 1200 元,待遇按月支付,不足一月按天支付,日支付限额中度失能为 40 元;二是缩短待遇享受等待期,从评定结论下达次月起享受,提前至评定结论下达次日起享受。
二、修订《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
调整基金收支政策。一是调整从医保个人账户划拨保费的时间,从每年第四季度划拨次年费用调整为每年1月划拨当年费用,避免因年底单位参保人员变动较大,导致大量退费问题产生。二是调整从医保统筹基金划拨保费的时间,从第四季度集中划拨,调整为根据上月新增人数按月划拨,符合参保人数动态变化的工作实际。三是明确征收时限及特殊情况处理规定。一般情况下,长期护理保险费用不能补缴,但起步年未能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征收的人员,可以自愿补缴。
三、修订《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调整评估费用支付对象。为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调动评估员工作积极性,将评估费用支付给评估员所在机构,调整为直接支付给评估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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