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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及水上船舶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栏目: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6-24 加入收藏
为探索产生量少、点源分散类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管理模式,切实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市出台了《宜昌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及水上船舶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管理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将机动车维修行业及水上船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危险

  为探索产生量少、点源分散类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管理模式,切实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市出台了《宜昌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及水上船舶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管理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将机动车维修行业及水上船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相关制度体系,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体系建设。

  一、统筹推进,积极动员社会力量

  发挥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推动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收集经营企业以及产废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形成长效的管理制度体系和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

  除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综合处置利用单位、收集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回收企业外,培养有意向的企业申请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经营许可,提高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积极探索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经营管理模式。

  二、严格审核,确保试点单位规范

  试点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集中贮存设施,满足集中收集贮存要求,建设集中贮存场所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所在地生态环境、消防、安监部门的要求。

  (2)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贮存设施、设备;

  (4)有危险废物标识、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5)有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申请试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1年没有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试点单位的申报材料和相关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评审或现场核查,根据评审或现场核查结果确定试点单位并进行公示。

  三、灵活高效,规范危废转移体系

  对年产生量少、零散(25公斤以下)的产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时进行纸质联单管理,纸质联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按有关要求统一印制,试点单位到各地环保主管部门统一领取,生成联单后按相关要求报送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存档。收集经营单位向处置利用单位转移危险废物时通过湖北省危险废物物联网系统执行电子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向集中收集经营单位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做好台账记录,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当转移产生量少、零散收集的危险废物一次不超过2吨时,采用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即可。超过2吨则需采用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规定,并按要求委托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应资质的企业或单位运输。

  收集单位集中向处置利用单位转移危险废物,应采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规定,采取必要的防风、防雨、防渗漏、防遗撒措施,操作人员应接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业知识培训、安全应急培训。无运输能力的按要求委托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应资质的企业或单位运输。

  收集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定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收集经营状况表,逐步摸清试点区域内废物产生情况。收集单位向处置单位集中转运时,按就近处置原则优先选择市内处置、利用单位,控制跨省、市转运环节的环境安全风险。

  四、强化监管,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对在试点申报、信息报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未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的以及试点期间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加强对试点单位和集中利用处置企业的监管,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将非法转移、倒卖、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息纳入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部门协调,联合组织试点工作

  由市生态环境局主导实施工作,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海事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因地制宜明确试点工作目标、任务要求、标准规范和保障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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