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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栏目: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9-27 加入收藏
一、为什么要制定《宜昌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我市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照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确定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巩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大病保险中的作用

  一、为什么要制定《宜昌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我市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照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确定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巩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大病保险中的作用,规范承办服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47号)、《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管理法(试行)》如何执行

  由市医保部门对全市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统一考核,按照办法规定的考核条款和内容进行评分。

  三、考核结果如何运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资金拨付和是否参与下一轮保险年度招投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考核得分(按满分100分计算)超过90分(含),考核经费(质保金)足额拨付;低于90分(不含)的,每低1分的,从本年度合同约定的综合服务费中减扣5千元服务质量考核保障金;低于80 分(不含)的,每低1分的,从本年度合同约定的综合服务费中再减扣2 万元服务质量考核保障金。高于95分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在下一轮保险年度招投标评分环节给予加分。

  (三)若考核中发现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被保险人权益的,经医保部门确认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就违约情况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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