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解读
一是停车场应当接入智慧停车管理平台 。《办法》明确了停车场(点)的3种类型,即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宜昌市城区停车场规划和建设以建筑物配建专用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临时停车场为补充。《办法》明确了公共停车场建设可采取多种投资模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办法》明确停车场应当安装符合智慧停车管理要求的系统
二是未出具票据可以拒付停车费。《办法》规定,停车场应当统一设置标准、统一标识标牌、统一收费票据、统一规范服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识,接受社会监督;停车场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出具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用。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进行查处。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识,依规出具票据。
三是明确了停车场(点)规划建设管理部门 。《办法》确定了停车场(点)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宜昌市城管部门是宜昌市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停车场管理的相关政策,并联合公安交管、发改等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的管理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市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的组织编制和监督管理;市住建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市发改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不执行免费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停车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各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日常管理工作。
四是除城管、公安,任何人不得私设停车泊位 。《办法》强调,除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在道路、公共区域内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任何人不得以停放在道路临时停车场内的机动车为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编辑:李罗毅
审核:谭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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