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鄂医保规〔2020〕2号)和《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试行)》(宜医保发〔2020〕13号),经研究,我们制定和调整了“数字化摄影”等119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对部分收费项目进行了规范,具体通知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的公立医院执行调整后的收费价格(附件1),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三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90%、80%执行,其中医技诊疗类项目各级医疗机构按同一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2年9月3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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