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鄂人〔200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调整情况,现就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后的标准
(一)居住在城镇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发放标准为925元,居住在农村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发放标准为74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含批准享受副厅级待遇的)以上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居住在城镇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发放标准为995元,居住在农村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发放标准为795元。
(三)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工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发放标准为995元。
(四)上述遗属补助对象是孤身一人的,每人每月在核定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10%。
二、执行时间及相关事项
(一)新标准从2020年4月起执行。
(二)遗属补助的对象和有关政策仍按鄂人险〔1997〕10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流程按宜人社发〔2018〕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审批流程,按照鄂人〔2009〕7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调整。
中共宜昌市委组织部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昌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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