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东城试验区)财政所(局)、各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大队及各乡镇分局:
随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我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关罚没财物和暂扣款物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严格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至国库,现结合我区实际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在上级新的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严格按照《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118号)和夷陵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的通知》(夷纪发〔2010〕3号)的规定执行。
二、为方便当事人缴纳罚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机关范围内的罚款由三峡农商银行营业部代收,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乡镇分局的罚款由三峡农商银行各乡镇支行代收,收入全部缴入区级金库。
三、罚没物资实行收缴与处理分离制度。各执法单位依法收缴的罚没物资,应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方式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挪用、调换或者擅自处理。
四、各执法单位依法收取罚没物资时,必须开列罚没物资收缴清单,注明品名、数量、规格、牌号、成色,并登记台账、妥善保管,贵重物品还应说明特征并附照片,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连同相关法律文书和罚没物资清单移交财政部门,其中各乡镇(街道、试验区)范围内的移交乡镇(街道、试验区)财政所(分局),区直属大队范围内的移交区财政局,并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财务装备股备案。
五、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区财政局授权乡镇财政所对罚没物资按属地进行管理和处置,其处置收入作罚没收入入库。各乡镇(街道、试验区)财政所(分局)应设立专门场所接收罚没物资,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毁损、短缺或者变质;对不便移动的罚没物资,乡镇(街道、试验区)财政所(分局)可以就地封存并委托原保管单位负责保管。
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暂扣的款项,应当及时全额缴入财政部门往来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方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时缴存、退还暂扣款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凭暂扣款项缴存、退还通知单到乡镇(街道、试验区)财政所(分局)办理缴退手续。区综合行政执法直属大队凭暂扣款项缴存、退还通知单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办理。
七、对暂扣款物依法应当没收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没收并纳入罚没收入管理;对当事人收到退还暂扣款物的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时限内不领回的视为无主物资,由暂扣机关会同区乡(镇)财政部门公开处置后纳入罚没收入管理。
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取罚没款物、暂扣款物和银行代收机构收到罚款时,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入票据或暂扣款物专用票据,并建立健全票据的保管、登记、发放、使用、缴销制度。
九、罚没物资清收、处理过程中在移交财政部门前发生的运输、仓储、保管、评估、销毁等费用,由区财政预算或审定后安排专项办案经费,并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管理。罚没物资移交财政部门后发生的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由区乡两级财政部门分别负担。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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