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宜昌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3-17
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峡坝区分局,局属相关事业单位:《宜昌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已通过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附件:1.宜昌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2.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12日宜

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峡坝区分局,局属相关事业单位:

  《宜昌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已通过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附件:1.宜昌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

  2.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2日

宜昌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

  本规定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坚持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原则。住所(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的法定登记事项,市场主体应依法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明确门牌号或具体地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经鉴定不得投入经营使用的危房;

  (三)征收范围内的房屋;

  (四)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所列特定经营项目禁设区域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情形。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负责梳理编制本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并根据法定禁设依据的变化及时予以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市场主体申请登记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并对证明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中已有的证件可以自动获取的,市场主体不需提交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有法院判决书的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的提交法院判决书及原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租赁部队房地产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

  网上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申报方式采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信息自动校验比对或无纸化上传产权证明材料。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要加快与本级不动产登记部门信息对接共享工作,实现信息自动校验比对。

  第六条 实施下列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放宽规定:

  (一)因故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由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其中一个机构或其指定的合法机构出具证明材料作为权属证明。房屋已竣工验收,尚未核发房屋产权证的,可以用购房合同、规划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作为权属证明。

  (二)租赁商超、宾馆、酒店、市场、商务楼宇等市场主体经营场地的,可以只提交租赁协议(属转租的,同时提交转租协议及转租授权)和上述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租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场地的,可以只提交盖有出租方单位公章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三) 在法律、法规未做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凡能有效划分区间的同一地址,允许多家市场主体使用同一地址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一址多照”。

  (四)集群注册模式申请登记的入驻市场主体,可提供《集群注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集群主办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企业在住所所属同一县、区范围内,且登记机关为同一登记机关,增设同投资者、同经营范围不需要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在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上注明增设的经营场所,不需再单独申请营业执照,实行“一照多址”。不单独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林种植基地、畜牧水产养殖基地、生产车间和仓库可不办理登记。

  (六)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的市场主体以实体经营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仅从事网络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但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城乡居(村)民住宅可以用作从事“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具体适用,应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权等法律法规规定。

  城镇住宅小区、居民楼内,市场主体不得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餐饮、娱乐、洗浴、洗染、宾馆、酒店、健身、废旧物资收购、网吧、培训等影响安全、环保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 对不涉及前置审批及《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外从事“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的市场主体,办理设立、变更时,可以试行采取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

  本规定所称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是指在宜昌市管辖区域内的市场主体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实行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并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无需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登记制度。

  申请人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就市场主体名称或姓名、产权面积、产权人(含共有人)、使用权取得方式、产权性质、详细地址等向登记机关作出承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作为证明,无需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证明材料。申请人对申报承诺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下列行业不适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

  (一)生产加工、餐饮、娱乐、洗浴、洗染、宾馆、酒店、健身、废旧物资收购、网吧、培训等容易产生环境污染及扰民的公共服务行业;

  (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细化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的区域,并对社会公布,由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执行。

  第九条 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需要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予以配合的,县级以上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将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坐落具体地址、暂停办理期限及相关电子文档信息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接到书面暂停办理的通知后,应在暂停期限内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各类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迁入登记和住所变更登记(暂停期限届满的正常办理)。

  第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投诉、举报、抽查等,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依法查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的,应按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和管理。

  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违反规划、土地、房屋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规划、城管、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宜昌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

序号 经营项目 禁止设立区域 禁 设 依 据
1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医疗器械经营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经营场所应当整洁、卫生。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许可(含变更和延续)的现场核查,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经营备案后的现场核查,以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各类监督检查。

2 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品(含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 1.居住场所建筑物内;

 

   2.人民防空工程内;

   3.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禁止在非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

《消防法》第19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人民防空法》第27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办法》第29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条:新设立企业建在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内。

   《危险化学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8条: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储存危险化妆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3 开办烟花爆竹市场及零售店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药样品。

 

   零售场所: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场所内: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宜昌市城区禁放区内及禁放区边际线以外1000米的过渡区内禁止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生产:禁止在全市设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四条:……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第十六条:……(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五条 在禁放区内,禁止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第六条 在禁放区边际线以外另设1000米的过渡区,在过渡区内,禁止储存或销售烟花爆竹。

   《国家安全监督总局2015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坚持贯彻落实3个“一律”(一律不再新建生产企业,一律不再搬迁重建生产企业,对无力整改或者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一律依法关闭)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市整体退出烟花爆竹高危行业生产领域的意见的通知》:三年内逐步实现整体退出烟花爆竹高危行业生产领域的目标。

4 开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所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所 法定部门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特别保护区内。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1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5 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任何区域不得设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 铁路沿线、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8〕58号)
6 兴办产生恶臭、 异味、噪声污染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企业 居民区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100号):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 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企业。
7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中小学校园出入口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

 

   2.居民住宅楼内(农村乡镇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除外);

   3.学校的房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9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29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省文化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公安厅 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转发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文化部等十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8 开办营业性娱乐场所

 

   (含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

1.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建筑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内;

   5.医院周边50米范围内

   6.各党政机关周边50米范围内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7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6条: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29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湖北省文化厅关于贯彻落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9 开办旅行社 非营业用房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10 开办畜禽规模养殖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5.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限养区域;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11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2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区域环境承载能力,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5条:禁止在设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禽家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

11 私人会所(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第3条: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12 卷烟零售 中小学校周围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校周围;……
13 餐饮服务 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业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的距离。 《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食药监文〔2012〕70号)第十条 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的距离……

  注:本清单将根据法定禁设依据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其他依法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或姓名  
产权证号或土地使用证号(选填项)   产权面积  
产权人(含共有人)  
使用权

 

   取得方式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产权性质 □ 商业用房 □住宅用房 □其他:

 

  

详细地址 湖北省宜昌市(县//) 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市场主体名称或姓名)拟申请设立登记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现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含虚假成份。

   2、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所列区域;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为邮政信函可送达地;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军队房产。

   3、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合法建筑物,不在拆迁征收区域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取得许可的经营地址完全一致,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为住宅性质的,已经在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前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且保证做到“安全、环保、不扰民”。如存在扰民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本市场主体拟申请经营或从事经营的项目和行业不涉及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不属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有明确限制要求的行业。

   7、本承诺真实、有效、合法,并自行承担因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虚假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非自然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1、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由市场主体出资人签署;2、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由市场主体盖章;3、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由所隶属的市场主体盖章;4、个体工商户登记,由经营者签名。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3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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