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扶贫车间认定管理,切实推进扶贫车间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扶贫办、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扶贫车间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扶发〔202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扶贫车间是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充分利用乡镇(村)闲置土地、房屋、仓库等资源,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手工工艺、种植养殖等生产或来料加工业务的生产车间或场所。主要包括厂房式(企业+车间+贫困户)、居家式(企业+贫困户)、基地式(企业、合作社+基地+贫困户)、融合式(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推动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从事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形式。
第三条 各县(市、区)要坚持认定标准,规范扶贫车间认定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将低质低效、带动能力差的就业车间认定为扶贫车间。
第二章 认定流程
第四条 认定标准。扶贫车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登记注册并办理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或生产生活场所;原则上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占扶贫车间总人数的30%以上;鼓励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3个月(含)以上;车间运行规范,不从事违法、污染及对人体身心有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车间管理等制度健全。
第五条 认定程序。扶贫车间由建设主体向县(市、区)扶贫部门申请(所需材料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由县(市、区)扶贫部门认定,送县(市、区)人社部门备案,报市人社、扶贫部门备查。未经认定程序的不得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进行标注。
第六条 公告公示。县(市、区)扶贫部门要对认定的扶贫车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将扶贫车间信息在政府或部门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优先认定。鼓励扶贫车间与贫困户签订包干脱贫协议,取得帮扶实效并验收达标的,各县(市、区)扶贫部门可结合实际,按照省、市关于开展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的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车间,优先认定为扶贫龙头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分类处置。各县(市、区)扶贫部门原则上每季度要对已认定的扶贫车间开展一次实地核查清理。对正常经营、带贫减贫效果好的扶贫车间,要强化指导,确保持续稳定发挥效益;对经营状况不佳、脱贫成效不明显的扶贫车间,要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强化政策支持,帮助其发展起来;对空置的、难以正常经营、带贫成效不明显、环境污染大的扶贫车间,要及时关停或改变用途,不能造成资源浪费。其中,政府投资建设或产权归集体所有的,可改建为乡村公共场所;企业或个人所有的,取消扶贫车间称号、停止享受扶贫车间扶持政策。
第九条 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扶贫部门对已认定的扶贫车间要及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对已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扶贫车间数据进行核实完善,项目信息不得缺项漏项,不得出现逻辑错误;对经营不善等原因闲置、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较少或吸纳贫困劳动力比例和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扶贫车间,要及时取消扶贫车间称号,报市人社、扶贫部门备案,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内更新。
第十条 组织保障。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把扶贫车间作为产业、就业扶贫的有效载体,支持鼓励扶贫车间健康发展。各县(市、区)扶贫、人社部门要建立扶贫车间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作指导,政策落实,常态化开展暗访督导,及时发现问题,跟踪整改,确保扶贫车间发挥减贫带贫效果。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就业奖补。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务合同或协议、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与一次性奖补。
第十二条 技能培训补贴。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正常经营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扶贫车间,按吸纳的实际人数落实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鼓励扶贫车间开展各类培训,提升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
第十三条 社保补贴。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扶贫车间,按其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个人应缴的部分。
第十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就业扶贫车间有贷款需求的,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个人、合伙创业或小微企业优先给与支持。
第十五条 项目支持。扶贫车间有扩大规模等项目需求,符合相关支持条件的,各县(市、区)扶贫部门优先将其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统筹使用财政资金,明确产权分配及收益分红机制,予以优先实施,支持扶贫车间发展壮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对在扶贫车间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因提供材料不实出现虚报冒领、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的,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政策时限。扶贫车间奖补政策执行时间和国家精准扶贫政策同步。此后,国家、省、市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政策解释。本办法由市扶贫办会同市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