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试验区)民政办、(龙泉镇社会保障和文旅局),财政所、试验区财政分局、龙泉镇财政经管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4号)工作要求,现将集中供养全失能对象救助供养标准进行调整,其他对象按夷财发[2020]63号文件执行,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调整
根据宜府办发〔2020〕14号文件中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测算方法,集中供养失能特困人员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夷陵区201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9737元的33%测算,我区特困人员中集中供养全失能对象照料护理费标准由现有1533元/人.月调整到1643元/人.月,每人提标110元/月,其他人员标准不变。新标准自2020年4月1开始执行,2020年7月供养金按新标准发放,2020年4月至6月应补差额在7月供养金中统一补发。
二、资金来源
集中供养全失能对象照料护理费提标部分从夷财发[2020]63号中解决,年末与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清算。
三、相关工作要求
1.实行月报,动态管理。各乡镇民政办在与财政所对账基础上,将当月资金发放情况及人员变更情况于每月10日前报区社会救助局,并实时更新特困人员台账数据,为年末清算做好准备。
2.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乡镇民政办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开特困供养人员名单,宣传特困供养政策。各福利院要定期公开福利院运行经费和特困人员供养费的收、支、余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宜昌市夷陵区民政局 宜昌市夷陵区财政局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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