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2-31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区财政局:为加强旅游产业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昌市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宜府办函〔2019〕3号),市文化和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宜昌市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旅游产业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昌市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宜府办函〔2019〕3号),市文化和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宜昌市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宜昌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1日

  宜昌市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宜府办函〔201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责任,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旅游龙头企业的发展和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同级文旅、财政部门共同监管。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市县分担、分级负责、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四条 严格执行《宜昌市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明确的补贴范围。

  第五条 对纳入市政府“一事一议”特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不再纳入支持范围。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来源为市级和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市、县市区按项目类别和比例分别负担。市级给予的一次性补助资金来源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第七条 对首次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且纳入规上服务业企业统计的旅游景区,一次性补助资金市和县市(含夷陵区)分担比例分别为5:5、3:7,市和区分担比例均为6:4。

  第八条 引进国际知名品牌酒店,且纳入限上商贸业企业统计,成功创建五星级饭店的奖励500万元、四星级奖励200万元;引进国内知名品牌酒店,且纳入限上商贸业统计,成功创建五星级饭店的奖励400万元、四星级奖励100万元。五星级和四星级奖励资金市和县市(含夷陵区)分担比例分别为5:5、3:7,市和区分担比例均为6:4。

  第九条 对首次评定为5A级和4A级且纳入规上服务业企业统计的旅行社,市级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条 对三峡国际旅游目的地重点项目建设给予贴息补助,建设项目在县市的,贴息补助市和县市(含夷陵区)分担比例为3:7;在城区的,市和区分担比例为6:4。

  1.对大型旅游度假项目建设,除投资总额5亿元且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以上外,项目内容中要有客房建设,且接待能力达500个床位以上。

  2.对大型主题游乐园项目建设,总投资达到5亿元且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以上、项目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

  3.对大型旅游演艺项目建设,总投资达到3亿元且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和资料

  (一)每年9月30日前,各县市区将申请补贴(奖励)和贴息补助的项目报送市文旅局。

  各县市区对申请贴息补助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同时应征求当地税务、统计、金融、投资等相关部门意见,对拟贴息补助的项目应进行网上公示无异议。

  (二)申报的项目分类提交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首次评定的符合补贴标准的景区、旅行社提供上级相关部门的评定结果、营业执照、正常经营的证明。申请贴息补助的还应提供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项目预(决)算明细表、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同级财政拟补助额度等材料。

  (三)市文旅局根据补贴政策,对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中申请的市级补贴额度进行复核,并商市财政局研究确定补贴项目和补贴额度,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按市政府审批后补贴额度纳入次年市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市文旅局负责审核上报资料,并提出市级补贴方案。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级分担的引导资金下拨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落实分担资金,并在收到市级资金30日内将资金预算下达,同时负责资金的监督使用。县市区文旅部门负责资金具体执行管理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能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按照申报实施方案要求,建立项目实施台账,科学合理、规范使用,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引导资金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要按照属地文旅、财政部门的要求报告项目进展和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不能继续执行,需报同级文旅、财政部门核实后,提出解决方案上报市文旅、财政部门,市级补贴资金根据属地县市区项目具体实施情况收回或者留存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县市区文旅、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市文旅、财政部门将对引导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引导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以虚假手段骗取引导资金,擅自变更引导资金用途,或因资金使用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申报引导资金的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文旅、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审核、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为宜府办函〔2019〕3号旅游产业引导资金的实施细则,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与宜府办函〔2019〕3号文件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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