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相关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第29号《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予于转发公告,请相关单位从2022年10月起严格按政策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枝江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0日
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二、《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14项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三、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特此公告。
附件: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9月28日
附件
涉及企业 、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
序号 | 部门 | 缓缴项目 |
1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2 |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 |
3 |
自然资源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4 | 土地复垦费 | |
5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污水处理费 |
6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
7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
8 |
水利部门 |
水资源费 |
9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
10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药实验费 |
11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
12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13 |
药品监管部门 |
药品注册费 |
14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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