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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厅举行全省住建系统共同缔造专题讲座暨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集体学习
栏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10-13 加入收藏
10月11日下午,我厅举行全省住建系统共同缔造专题讲座暨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集体学习,邀请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部部长徐勇教授作专题讲座。厅党组书记、厅长庄光明主持专题辅导讲座。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金涛、龙宁,厅党组成员、省纪委省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肖亮参加学习。徐勇教授围绕以共同缔造推进共建共治共享主题,深刻阐释共同缔造的产生与价值,结合大量案例讲解了共同缔造的指导思想与实践路径等内容,进一步帮助全省住建系统党员干部准确理解和把握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的内涵和方法,指导全省住建系统有力有效推进共同缔造活动。庄光明指出,近年来,全省住建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在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中开展共同缔造活动工作部署,积极探索实践“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工作路径,取得一定成效。下一步,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深入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重要部署。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以更高标准、更强措施、更大力度全面扎实抓好共同缔造活动开展,努力为全省探索经验、做出示范,持续推动城乡建设发展和基层治理效能双提升。二要抓好系统推进。全省住建系统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和责任分工,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生活垃圾分类、物业管理、县域城乡建设等工作为载体,积极开展共同缔造活动试点,健全完善开展共同缔造活动的长效机制,打造示范样板,形成全民关心、支持和参与共同缔造活动的浓厚氛围。三要强化支撑保障。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为共同缔造提供支撑和保障,更好发挥以点带面、辐射带动的作用。各地住建部门要认真做好推动项目落实落地的“后半篇文章”,统筹各方资源,保障项目建设,及时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通过项目建设,推动产业发展、环境改善、群众受益,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满足感、安全感,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厅二级巡视员,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驻厅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专题讲座,各市、州、县住建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驻在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在分会场以视频方式参加学习。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相关附件: var annex = $("#annex"); var list = $("#list"); if(!list.has(‘li‘).length){ annex.hide(); }

10月11日下午,我厅举行全省住建系统共同缔造专题讲座暨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集体学习,邀请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部部长徐勇教授作专题讲座。厅党组书记、厅长庄光明主持专题辅导讲座。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金涛、龙宁,厅党组成员、省纪委省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肖亮参加学习。

徐勇教授围绕以共同缔造推进共建共治共享主题,深刻阐释共同缔造的产生与价值,结合大量案例讲解了共同缔造的指导思想与实践路径等内容,进一步帮助全省住建系统党员干部准确理解和把握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的内涵和方法,指导全省住建系统有力有效推进共同缔造活动。

庄光明指出,近年来,全省住建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在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中开展共同缔造活动工作部署,积极探索实践“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工作路径,取得一定成效。下一步,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深入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重要部署。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以更高标准、更强措施、更大力度全面扎实抓好共同缔造活动开展,努力为全省探索经验、做出示范,持续推动城乡建设发展和基层治理效能双提升。二要抓好系统推进。全省住建系统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和责任分工,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生活垃圾分类、物业管理、县域城乡建设等工作为载体,积极开展共同缔造活动试点,健全完善开展共同缔造活动的长效机制,打造示范样板,形成全民关心、支持和参与共同缔造活动的浓厚氛围。三要强化支撑保障。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为共同缔造提供支撑和保障,更好发挥以点带面、辐射带动的作用。各地住建部门要认真做好推动项目落实落地的“后半篇文章”,统筹各方资源,保障项目建设,及时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通过项目建设,推动产业发展、环境改善、群众受益,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满足感、安全感,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厅二级巡视员,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驻厅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专题讲座,各市、州、县住建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驻在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在分会场以视频方式参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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