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惩处以电、毒、炸为重点的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决定建立非法捕捞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及内容
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禁捕水域内一切违反禁捕要求的违法行为;城区其他天然水域采用电鱼、毒鱼、炸鱼及使用“绝户网”等方式实施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
二、奖励方法
(一)非法捕捞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根据案情给予举报人奖励:
1.一般案情: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生产性垂钓以及其它公共水域使用网具捕捞违法行为。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0元;
2.较大案情:长江流域禁捕水域“背负式”电捕鱼,利用船舶网具非法捕捞,使用“绝户网”等禁用渔具方式,毒鱼、炸鱼行为以及其他公共水域采用电鱼、毒鱼、炸鱼违法行为。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
3.重大案情:长江流域禁捕水域船舶使用蓄电池做电源的电捕鱼。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
4.特别重大案情: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使用船舶自带发电机“电拖网”电捕鱼。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3000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2.举报线索为职务工作获取的;
3.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依据的;
4.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涉渔违法案件无关的;
5.有关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三、相关要求
(一)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提供的佐证材料(时间、地点、捕捞方式、照片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相关执法部门根据举报情况,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的,以执法单位登记的举报记录和调查报告为奖励依据。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的,执法单位及时回复举报人,不予奖励。对虚假举报的要依法调查,举报人需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其保守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情况及举报内容。除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外,任何未经执法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三)举报奖励资金由宜昌市渔政监察支队负责发放,举报人应在接到市渔政监察支队奖励通知后15日内,向市渔政监察支队提供本人银行卡账号或汇款地址,逾期不提供的,视为放弃奖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各县市(含夷陵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各地农业(渔政)执法部门实施奖励。各县市区举报到宜昌市级的,将转交各地调查核实并负责奖励,市级调查核实的由市级负责奖励。
四、举报电话
宜昌市渔政监察支队13177089067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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