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宜昌市城区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管辖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动态调整。
第六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需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采取区域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动态调整模式,取消间距或总量控制,切实降低准入门槛。
第七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划分标准
(一)依据城区城镇居民居住区域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交通状况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网、农网两种区域类型。
(二)城网根据中心城区街道、社区、主干道以及大型楼盘、集贸市场、物流集散地、火车站等市场类型,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若干区域单元,针对划分出的区域单元分别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
(三)农网根据城区周边乡(镇)、建制村所在地等市场类型,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若干区域单元,针对划分出的区域单元分别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
第八条 区域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依据《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区域单元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动态调整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实行适时评价、动态管理,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变动情况、登记建档情况实时在社会公众平台进行公示。
第九条 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区域单元核定的零售点数量未满时,城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登记建档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复核,对符合办证条件的,予以审批发证。
区域单元核定的零售点数量已满时,对符合办证的其他法定条件的,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建档,施行“退一进一”动态调整模式。
第十条 登记建档的申请人在登记建档期间,因涉嫌违法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人员或黑名单人员的,取消其登记建档等候资格。
第十一条 具有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不予登记建档,详见《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不予许可情形》(附件1)。
第十二条 以下情形可以直接设置零售点: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原经营场所被拆迁的,持证人应自停止进货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一次性变更申请。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原因,导致经营场所在中、小学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内需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持证人应自收到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责令变更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一次性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 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审核。该零售点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
“在同等条件下”是指在同一天内申请,均符合办证法定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又同属特殊群体的,则按申请受理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办证。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经营场所指向不特定消费者提供烟草制品零售服务的平层开放式场所,应当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专门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正常进出口与参照物正门口之间的距离。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不溯及已依法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7日起施行,上级烟草专卖局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2019年9月16日起实施的《宜昌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不予许可情形
附件1
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不予许可情形
序号 | 类别 | 内容 | 管理措施 | 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申请 主体资格
申请 主体 资格 |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民法总则》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
《民法总则》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
2 |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国烟专﹝2009﹞112号)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所指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
3 |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 |
4 |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
5 |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 |
6 |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 |
7 | 申请
主体 资格 |
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烟专〔2017〕7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
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工商营业执照。 |
8 |
经营 场所 |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为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待拆迁建筑的均属于无固定经营场所。 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准予经营证明并在有效期内的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相对固定场所,应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 |
9 |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
|
10 | 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
|
11 | 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区域(如网吧、游戏厅、KTV等)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推进《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控烟行动实施》要求;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消防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 《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推进《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控烟行动实施》要求;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明确规定要求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网吧、游戏厅、KTV等属于消防安全部门严禁烟火、严禁吸烟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予办理。
《消防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
|
12 | 经营
场所 |
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13 | 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烟专〔2017〕74号)第三十一条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相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 |
14 | 经营
模式 |
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
15 | 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
16 | 特殊
区域 |
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周围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烟专〔2017〕74号)第五十九条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 )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二)中、小学校周围。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项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 ) 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内吸烟。凡进入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任何人、任何地点、任何时间一律不准吸烟。校长是学校禁烟第一责任人,不但要率先垂范,还要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学校治理,完善禁烟措施。要在校门口显眼处设立“无烟校园”或禁烟标志。学校不设置吸烟区,不摆放烟具,不出现烟草广告或以烟草品牌冠名学校、教学楼。学校小卖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要做好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时的禁烟解释和劝导工作。 |
17 | 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政府征收规划文件及相关规定文件 | ||
18 | 特殊
区域 |
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2013〕19号)第四条
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8〕15号)第八条 其他政府及部门文件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 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传达室、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等场所要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各级党政机关要动员本单位职工控烟,鼓励吸烟职工戒烟。卫生、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第八条 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
19 | 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