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栏目:宜昌市教育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9-1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规范有序实施,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直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规范有序实施,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直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市直学校,指宜昌市直属的各级各类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中专部及技工学校)和宜昌市教育局直管的有关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学生,包括市直学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配资助名额和资助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作为学校落实国家资助以及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依据。

  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学校。校长是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成立学生认定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由学校分管领导、资助管理人员、学籍管理人员、班主任、科任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等人员组成,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认定。工作专班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部署市直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市直各学校严格落实各项资助政策,适时深入学校开展监督检查,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函询取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抽查。尤其要对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上报市教育局。

  第八条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扶贫办、市残联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市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协同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

  第三章 认定工作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含送教上门)学生,秋季学期起始年级新生学籍没有确定前,视同在籍先认定,待学籍注册后再复核。认定对象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

  1.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子女;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3.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4.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震、旱灾、水灾、滑坡、泥石流、冰雹、飓风等)或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影响入学就读的学生;

  5.因家庭成员(指学生本人、父母和兄弟姐妹、与其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交通事故、火灾等导致重伤或死亡)影响入学就读的学生;

  6.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父母离异或失踪、判刑等)影响入学就读的学生;

  7.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校组织学生填写《宜昌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或《宜昌市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春季学期依据学生异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更新等情况,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认定。

  第十一条 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

  市直学校宜昌市户籍的学生认定,由学校于9月15日前将在籍在校学生(含未取得学籍的新生)姓名、身份证号信息等提交给市教育局(技工学校报给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将汇总名单提交市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相关部门将比对结果盖章确认反馈给市教育局、市人社局。9月30日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将确认的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校。

  在市直学校就读的非宜昌市户籍学生,由就读学校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及省下发相关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将确认结果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在技工学校就读的非宜昌市户籍学生按原办法确认。

  第十二条 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第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下同)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学校通过信息对比、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定。家访、电话访谈应至少有2名教职工参与,搜集能有力证明其家庭真实经济状况的佐证材料,并据实填写《申请表》中相关确认信息。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且无特殊困难的,不能认定为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第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有二套及以上商品房的;

  2.家庭有价值10万元以上车辆的;

  3.家庭成员办有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达到一定规模或注册有公司的;

  4.家庭成员中有属财政供养行政事业单位(含国企)公职人员和村主要干部的。

  第十四条各级各类学校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五条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第十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确认或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

  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确认或申请

  (一)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校认定

  对已经相关部门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学校应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结合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核实的情况,对学生资助申请进行综合评审认定。

  对政策规定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需要分档资助的,应根据学生家庭的困难情况,划分认定等级。

  四、结果公示

  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内容原则上只包括姓名、班级等基本信息,严禁涉及学生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银行卡号等个人隐私及敏感信息。

  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

  学校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银行发放打卡凭证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或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未通过评审认定的《申请表》应留存备查。

  第十七条 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校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除免学费、免费教科书项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定期研究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的问题,指导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二十条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实施信息对接,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信息比对,为学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核实认定工作提供支持。

  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推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通过信息平台做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及时更新、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强化责任落实机制。建立市、县(市、区)、学校三级督导检查机制,分级分部门建立主体责任清单。学校对班级认定情况进行审查,县(市、区)对学校认定情况等资助工作组织抽查,市对县(市、区)认定情况等资助工作组织督导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偏差;适时聘请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发现工作中存在问题;接受同级和上级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反馈问题按规定落实整改。

  对学生或监护人的承诺存在弄虚作假的,应取消认定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记入诚信档案。

  对在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和追责。

  第二十二条健全管理服务机制。市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跨省跨地区就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各级教育、扶贫部门要及时统计本地户籍在外地就读学生信息,并做好资助政策、扶贫政策的宣传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各相关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学生资助信息管理流程和使用权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学校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生资助的舆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市直学校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修)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操作流程。

  各县市区按照本细则第四章工作机制要求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扶贫办、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从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国家学生资助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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