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小型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9-18
关于印发《宜昌市小型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水利(和湖泊)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局,各县市区供电公司:《宜昌市小型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第17次市长例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昌市发展和

  关于印发《宜昌市小型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和湖泊)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局,各县市区供电公司:

  《宜昌市小型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第17次市长例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国网宜昌供电公司

  2020年9月18日

  宜昌市小型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维护河流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保护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小水电开发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泄放设施建设、日常泄放监管、监测监控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态流量,是指为满足维持河道的基本生态功能和群众生产、生活及其它用水需求,所需要水电站下泄的最小流量。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水电站是指单站装机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

  第三条 小型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

  宜昌市和各县市区成立由水利、生态环境、发改、经信、电力等部门为成员的小型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小型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级小型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标准,做好统筹协调和抽查监督;

  县级小型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整改验收,并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对未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市直部门(单位)管理的小型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泄放设施安装、监测监控工作。

  其他小型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泄放设施安装、监测监控工作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第五条 宜昌市及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以下原则核定生态流量泄放标准:

  (一)水电站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取水许可审批文件、环评审批文件中应明确规定生态流量泄放要求,原则上生态流量取值不小于坝址处多年平均天然径流量的10%;

  (二)上述相关审批文件中生态流量取值相同的,按照文件执行;

  (三)上述相关审批文件生态流量取值不同的,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当天然来水量小于规定下泄生态流量时,按实际来水流量泄放。

  (二)对不拦截河流,直接引用暗河、洞水或泉水等发电的小型水电站,建成前没有地表水径流的,可不泄放生态流量。

  (三)对跨流域引(调)水、具有改善下游河道生态环境或者承担民生功能(生活、灌溉用水)的小型水电站,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后,不泄放生态流量。

  (四)对引用上一级水电站尾水且未取用区间来水的小型水电站,若上一级水电站泄放流量已经达到生态流量标准,本级水电站可不再泄放生态流量。

  第七条 小型水电站泄放标准核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以下程序予以调整:

  (一)县级核定泄放标准的小型水电站,由原核定单位复核确认后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进行调整。

  (二)市级核定泄放标准的小型水电站,由原核定单位复核确认后调整。

  第八条 宜昌市和各县市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领导小组应组织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将小型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或调整)标准的书面文件告知相关电站业主。

  第九条 小型水电站业主应按照核定的泄放标准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

  泄放设施按泄放通道划分为无节制泄放通道和有节制泄放通道两种类型。

  无节制泄放通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泄水孔(口)等:在拦水坝或引水渠首设置生态泄放孔(口),其底部高程应低于电站取水口底部高程,设施尺寸通过水力学计算确定,并不得设置控制闸阀。

  (二)泄水闸等: 利用引水渠首的泄水、冲砂、放空等设施泄放生态流量,闸门开度通过水力学计算确定。在启闭机螺杆或闸门上设置固定的限位装置,长期开启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不得人为关闭闸门。

  (三)对不影响工程安全运行、有蓄水调节能力的水库电站,若正常渗漏水量满足生态流量要求,视为无节制生态流量泄放措施。

  无节制泄放设施应由电站业主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验算,确定设施设置的类型、位置、高程和尺寸等,并经有管辖权的水利、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后进行建设。

  有节制泄放通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生态机组:增设生态机组并长期运行,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生态机组管道系统须增设旁通管路,承担生态机组检修期间的泄放任务。

  (二)生态基荷:对于坝后式、河床式等有调节能力的小型水电站,根据“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通过调整发电运行方式,保证河道生态流量的要求。

  第十条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应作为小型水电站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未按要求设置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的在建水电站,发改、水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组织有关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电力部门不得批复电力系统接入方案,经信部门不得办理机组发电并网确认手续,工程不得投入运行。泄放措施建成后,按照管辖权限由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领导小组组织泄放设施验收,按照“一站一档”要求建立台账档案。

  第十一条 因特殊气象条件造成区域范围内来水严重偏少,为保障本区域城乡居民供水或农业灌溉用水,由受影响区乡镇政府向县级小型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本区域暂停泄放生态流量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级水利、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需泄放生态流量的小水电站应在泄放设施处设立生态流量泄放公告牌,公告内容包括水电站名称、泄水设施类型及尺寸、下泄流量、监督电话等。

  小水电站业主应当按照要求安装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实行在线实时监测监控,并及时将真实、完整的生态流量数据传输到政府有关部门生态流量监控平台。

  相关水电站业主应加强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发现监测监控设施出现故障的,应及时修复。修复期间或未及时修复的,按照管辖权限由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水利、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现场巡查、抽查。

  第十三条 宜昌市将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纳入对县市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之列。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水利、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建立联合巡查、抽查机制,县级每月抽查不少于1次,市级每季度抽检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 清江流域内的小水电站未按照规定保证下泄生态流量的,根据《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保护条例》的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或者关闭。

  清江流域以外的小水电站未按照规定保证下泄生态流量的,由所在地县级生态流量泄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整改的小型水电站,由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向电力部门发函,电力主管部门实施限制或者禁止其发电上网的措施。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小型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要组织开展生态流量泄放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保护水生态环境的意识。县级生态环境、水利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并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小型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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